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政发[200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鉴于近期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杜绝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14条、《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5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4月30日在全市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

一、戒严期内,林区禁止鸣鞭、上坟烧纸、烧肥烧荒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乡(镇)政府要在进入林区的道路上设卡盘查,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根除。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领导干部森林防火分片包干,坚决预防和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四、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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