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发〔2006〕16号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新阶段我市民族工作,加快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

1、充分认识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民族问题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大团结,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市属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全市民族工作,加快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和构建和谐襄樊、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准确分析和把握我市民族工作的形势。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把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市少数民族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开发工作得到加强,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的综合素质普遍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进一步得到巩固。但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市的民族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特别是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不够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努力开创我市民族工作的新局面,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市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3、明确现阶段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为把襄樊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主要目标是:少数民族经济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消除农村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少数民族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市对关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产业、重大项目优先给予安排。市直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少数民族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照顾。辖有民族村(社区)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扶持民族村(社区)加快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用好优惠政策,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的财政投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少数民族财政支持政策。市县两级财政各项涉农资金应优先用以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设立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调整经济结构,发展致富项目。各级民族、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民族专项资金,确保民族专项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大力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要增加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重点帮助解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和道路建设问题。力争在2007年以前,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组解决安全饮水和道路畅通问题。

7、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全市在安排支持农村发展骨干项目时,应优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组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农产品精品名牌,对少数民族优势发展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

8、加大对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确定一批重点民族企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重点民族企业给予更多支持和帮助。要帮助民族企业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继续执行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的财政政策。

9、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作为全市扶贫帮困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扶持。市委、市政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大力促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10、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继续做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两免一补”教育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少数民族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

11、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事业。按照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科技部门、科协组织和科研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少数民族聚居村组进行科技扶贫。文体部门要重点扶持带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努力开发、打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市民族、文体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的支持力度。

12、帮助少数民族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救济资金、优抚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对少数民族给予重点倾斜。

四、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13、认真抓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全市各级在招考公务员、国家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报考条件上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选调生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县在制定公务员招录计划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职位计划,用于招录少数民族人员。

14、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2002年—2007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制定我市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逐步选配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要有计划地从市、县党政机关挑选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任职。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对少数民族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五、加强民族团结,健全民族法制

15、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大力表彰和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等作为必修课对干部进行培训,司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法制教育,有关内容要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范,在全社会营造“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严防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出现。

16、加强城市民族工作。要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有针对性地在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民族村(社区)加快发展。

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17、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断增强驾驭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要建立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断充实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为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18、不断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调查研究,协调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县(市)区与党委统战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19、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将民族工作部门的优秀干部交流到相关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大局意识强、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民族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务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从2007年起,适当增加市民族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为全市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20、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加强督办检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前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民族宗教局,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我市民族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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