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0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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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农民增收减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减负办的检查情况来看,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克扣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等惠农补贴,随意扩大“一事一议”议事范围等问题,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甘肃时的讲话中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牧业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负担问题自然消失。还应当看到,目前原来由农民承担的体制内负担取消了,但体制外负担依然存在,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基础并不牢靠,甚至一些地方农民负担以新的形式出现,农民负担面临反弹的风险,监管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有的地方变换方式、变通渠道向农民乱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有的地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任务繁重,向农民集资、摊派的现象有所增多;有的地方执行政策走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甚至对减负工作盲目乐观,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意识有所淡化,日常工作有所松懈。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总方针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方略,坚决治理巧立名目变相向农民乱收费和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巩固减负成果,确保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党和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真正得到落实,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一)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的落实。制度建设是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基础。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目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学校只许代收课本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提高“公示制”的质量,乡、村两级对所有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准确、合法、做到经常化、规范化。要全面落实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所有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校一定要严格控制在省上规定的限额之内,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下达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严禁将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和学生。要全面落实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市、县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监管村集体向农民的各种收费,包括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二是要监管有关部门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农业用水用电、农机作业、维修、性畜防疫、农技推广等收费行为;三是要监管好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民外出务工、农用车辆的收费和罚款等行为;四是要监管对农民的各项惠农政策中各种补贴补偿款项的落实,主要包括种粮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助和村级补助资金等落实情况。
各县区、各部门要重点治理和查处三类侵犯农民利益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二是挪用、克扣粮食直补资金和退耕还林(草)资金、村级补助资金及侵吞、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三是各种巧立名目、变换花样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不稳定因素处理在萌芽状态。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一律坚决废止,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一律如数退还给农民,挪用、克扣和拖欠的补助、补偿款一律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集体。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要继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通报制度。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中办发〔2002〕19号和中纪委、监察部、农业部中纪发〔2005〕13号文件规定,严肃查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今年要将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的乱收费、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收费等突出问题作为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重点,切实巩固减负成果,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反弹。各县区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不准再发生新的债务,不准截留、挪用对村级的补助资金,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准超越财力建各类工程,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准跨区域买税卖税、虚增财政收入”的“约法三章”和“八不准”规定。各县区、各乡镇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绝不允许以发展社会事业为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给乡村形成新的债务。
(五)进一步加强对村内“一事一议”的监督管理。农业“三税”取消后,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了向农民收费的主要形式。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的“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上限标准、分摊办法和审批程序。在工作中,要牢牢把握农民自愿这个核心,切实加强监管,杜绝“一事多议”、“无事乱议”等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不能任意扩大“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的范围,对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统一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强行以资代劳、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名义变相集资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各县区减负办要在县区内开展试点,总结和完善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具体办法措施。既要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又要引导农民自愿筹资筹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在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中,不能因农村公路道路建设增加乡村债务,不安排有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增加乡村负债建设农村道路,不超规模、超标准搞建设。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准违反“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原则,强行集资;不准将需多年征集的集资款一次性征集;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准代扣应给农民的各类补助款。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基本工作制度,既要抓苗头、抓重点,又要抓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真正做到把好关口、令行禁止。要继续坚持和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基本工作原则,真正形成防止负担反弹的工作合力。要推行农民负担考核制度。各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县区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明确部门责任,真正将其作为考核和任用县、乡党政领导干部和考核县级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要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控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积极探索治本措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从体制、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注意分析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各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办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加强与省、市减负办的联系,相互通报和反映情况,进一步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能。
二00七年五月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