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07〕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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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防城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防城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为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防城港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有效实施,实现全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责任状》规定的考核指标,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执行《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核时间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三、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考核内容
(一)2006年度至2009年度考核以《责任状》规定的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保障等5个项目的有关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2010年度考核以林业用地面积、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为考核指标。
五、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责任状》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乡、镇,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督促检查所辖乡、镇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各项指标。并于每年的4初组织全面自查,4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每年5—6月,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林业局会同市监察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县(市)上年度《责任状》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除全面复核各区、县(市)《责任状》规定的所有指标数据之外,还将逐一实地对其所辖乡镇的重点指标项目进行复查,以综合复查结果作为该区、县(市)的考核结果。
(三)市林业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各区、县(市)的综合检查、复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考核标准和结果
根据《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对各区、县(市)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考核结果,分别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100分的,评为优秀;75-89分的,评为合格;74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七、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按以下情况给予奖惩。
(一)对考核成绩优秀:总分在前二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牌和奖金。优秀奖奖金按受奖单位实际管辖的林地数量确定,金额为2-4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二)由各区、县(市)组织评审本辖区的优秀乡、镇并发给奖牌和奖金。奖金资金由该区、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三)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四)市人民政府将各年度《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
八、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
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参照自治区林业局、监察厅、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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