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3-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家预算和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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