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特制定《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八月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机构、人员和职责6
1.机构6
2.人员6
3.职责6
3.1国家级6
3.2省级7
3.3地(市)级8
3.4县(区)级9
3.5乡镇(社区)级9
3.6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9
3.7医疗机构10
4.基本工作条件10
4.1设备参考清单10
4.2房屋参考标准11
第二章患者发现12
1.目的12
2.主要任务12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12
2.2基层网络12
2.3医疗机构12
3.工作内容和方法12
4.肺结核诊断12
4.1诊断原则12
4.2肺结核诊断程序13
4.3肺结核诊断分类13
4.4结核病分类13
第三章实验室检查14
1.目的14
2.主要任务14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14
2.1.1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14
2.1.2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14
2.1.3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15
2.1.4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15
2.2乡镇查痰点15
2.3医疗机构实验室15
3.工作内容和方法15
4.质量保证16
5.生物安全16
第四章影像学检查17
1.目的17
2.主要任务17
2.1放射技术人员17
2.2放射诊断人员17
3.工作环境和内容17
3.1影像学检查环境17
3.2影像学检查内容17
第五章治疗与管理18
1.目的18
2.主要任务18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18
2.2基层网络18
2.3医疗机构18
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18
3.1免费化疗对象18
3.2免费范围18
3.3治疗管理补助政策18
4.抗结核治疗方案19
4.1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19
4.2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19
5.管理内容和方法19
5.1管理方式19
5.2治疗结果判断19
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19
6.1处理原则19
6.2不良反应的预防19
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20
8.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20
第六章登记报告及监测21
1.目的21
2.主要任务21
2.1国家级21
2.2省级21
2.3地(市)级21
2.4县(区)级21
2.5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22
2.6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22
3.工作内容和方法22
4.质量控制23
第七章抗结核药品的管理24
1.目的24
2.主要任务24
2.1国家级24
2.2省级24
2.3地(市)级24
2.4县(区)级24
3.工作内容和方法24
第八章健康促进25
1.目的25
2.主要任务25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5
2.1.1国家级25
2.1.2省级25
2.1.3地(市)级25
2.1.4县(区)级25
2.2基层网络25
2.2.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
2.2.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26
2.3医疗机构26
3.工作内容和方法26
3.1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26
3.2医务人员26
3.3公众26
第九章培训27
1.目的27
2.主要任务27
2.1国家级27
2.2省级27
2.3地(市)级27
2.4县(区)级27
3.培训对象27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27
3.2医疗机构27
3.3基层网络27
4.培训内容27
5.培训方法28
第十章督导29
1.目的29
2.主要任务29
3.程序与方法29
3.1督导前的准备29
3.2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汇报29
3.3现场考察、收集资料29
3.4核实和分析信息29
3.5现场反馈29
3.6撰写和反馈督导报告29
4.督导主要内容29
4.1政府承诺29
4.2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29
4.3结核病实验室30
4.4药品管理工作30
4.5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30
4.6健康促进工作30
4.7培训工作30
4.8督导工作30
5.各级督导频度30
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30
6.1督导反馈30
6.2督导报告30
第一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1.机构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人员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
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口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口增加1名人员。
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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