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珠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小珠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小珠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37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小珠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方案〉的请示》(辽文物〔2014〕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小珠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小珠山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保护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
(二)应由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抓紧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进一步搞清小珠山遗址的范围、布局和内涵,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补充相关遗迹分布图。
(三)应突出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和划定保护区划,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同时,应注意考虑小珠山遗址的区位条件、遗存特点等因素,并充分听取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和研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小珠山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二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小珠山遗址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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