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公告2009年第28号
颁布日期:2009-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贵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