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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09年第2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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