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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用户单位豁免管理的公告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公告 2015年 第3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用户单位豁免管理的公告
根据我部对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的安全评价和监测结果,其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很小。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精神,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现就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的用户单位实行豁免管理,即使用上述设备的最终用户不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生产、销售单位按照Ⅲ类射线装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生产、销售的设备必须满足《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08.1-2005)和《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的要求。
2.生产单位应在设备醒目位置张贴操作指南,标注工作人员的操作位。
3.指导用户单位正确操作设备,对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操作培训和有效的辐射防护安全培训;指导用户单位加强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铅帘等防护设施完整有效。
4.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上一年度生产、销售、用户以及辐射监测等情况。
三、各省级环保部门可视情况对上述设备进行抽样监测和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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