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二批)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公告2015年第71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二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二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二、批准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三、批准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销资质。

四、不予批准深圳宝天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第三项中的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三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二项机构中不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三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注销。

第四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511/t20151120_317440.htm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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