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茂名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印发《茂名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茂府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法制局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茂名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茂名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十年规划》(茂府〔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工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定期报告工作。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的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依法行政应当报告的主要内容:
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
1、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情况;
2、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测试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㈡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方面
1、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情况;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制度情况;
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5、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情况;
6、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情况。
㈢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方面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情况;
2、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情况;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㈣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2、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情况;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包括完善执法程序、细化自由裁量权、执法案卷评查等情况);
4、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㈤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
1、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情况;
2、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㈥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方面
1、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情况;
2、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情况;
3、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情况。
㈦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汇总综合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也可以在年中以工作动态或信息简报形式随时报告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第七条对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起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落实具体负责的科室和人员。
第十条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要有措施、成效,也要反映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努力方向,力求做到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对不按时、不如实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会前学法可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授课人以主要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主;专题学法通过举办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等形式,邀请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或法律法规涉及的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授课。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㈠宪政思想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㈢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
㈣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㈤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法律知识,或与本次会议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政府组成人员及其它人员。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法制局拟定送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专题学法活动每年应不少于2次;领导干部学法资料由市法制局、市普法办或授课人所在单位提供。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