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1年第12号
颁布日期:2011-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府令〔2011〕第1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法〔2011〕16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全市2011年7月底前制定、正在实施的涉及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专项工作已完成,试用期已过的1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二、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未列入失效、废止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呈有关市长、秘书长签发,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邢台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决定废止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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