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1年第133号
颁布日期:2011-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13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定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说明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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