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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1年第13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13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定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说明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