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号:皖人社秘〔2013〕93号
颁布日期:2013-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社保费缓降等政策。各地要按照皖政〔2013〕5号文件精神,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费缓降等政策。同时,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补缴资金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确定岗位补贴办法。各统筹地区2012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重点帮扶企业支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享受对象为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执行时间为2013年内。已经按照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不再按照本文件规定申请岗位补贴。

统筹地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发放岗位补贴:

1.一次性发放:即按照重点帮扶企业2012年缴费数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贴给重点帮扶企业,具体比例由各市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对大型企业,补贴比例可适当降低。

2.按月发放:由重点帮扶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计划,依照重点帮扶企业稳岗计划涉及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80%的额度确定月补贴企业资金,并确定补贴资金上限额度。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及时汇总并上报情况。要及时统计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将贯彻落实皖政〔2013〕5号文件的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从6月份起)前分别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书面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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