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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筹)调整区位的批复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筹)调整区位的批复
皖政秘〔2015〕38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金安经济开发区调整区位的请示》(六政〔2014〕5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筹)整体搬迁至金安区城北乡境内,规划面积11.7平方公里(至2030年),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核定,另行报批。
二、金安经济开发区(筹)要进一步完善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六安市、城北乡、木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要科学编制控制性详规,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金安经济开发区(筹)要按照产城一体、城乡统筹、节约用地、优化生态、以人为本、宜居宜业的要求,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开放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城区。园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主导产业。
四、六安市和金安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金安经济开发区(筹)区位调整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农民搬迁补偿等工作,集约节约用地,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区位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提质提效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金安经济开发区(筹)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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