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亳政秘〔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省政府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现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再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深入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及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全面落实《亳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专项培训计划》、《亳州市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项培训计划》及《亳州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逐步满足我市中小学现代化教育教学需要。

二、加强名师队伍建设

继续实施亳州市“3116”名师培养工程,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培养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引领作用强的名师。大力推进“名师工作室”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均要建立“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全面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按照《亳州市教坛新星、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名师的动态考核,建立名师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积极落实名师待遇,激发名师的工作热情。全面深化与芜湖教育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市教育教学水平。

三、创新教师编制管理机制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生师比或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村小和教学点编制统一核定到乡镇中心校,着力解决好学前教育、村小师资相对不足问题。建立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及时补足配齐缺编教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招聘教师全部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城区学校缺编教师原则上从集镇学校遴选,集镇学校缺编教师原则上从村级学校遴选。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

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省级试点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与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相当的原则确定幼儿园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坚持职务(职称)晋升向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倾斜,城区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必须具备2年(含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五、完善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内统筹调配辖区内教师资源,推进城区内校际之间、城乡之间、学区内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于由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农村学校无相应空缺教师职务岗位的,其原聘教师职务和工资待遇继续保留。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城区中小学教师,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要逐步安排到农村学校支教,支教时间一般为2年。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办法,坚持统筹规划,把教师轮岗交流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稳步推进。

六、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

继续做好全国、全省、全市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及表彰工作。定期开展名师评选和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重点向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倾斜。每三年开展一次“药都最美教师”、“药都优秀教师”、“药都名校长”、“药都优秀校长”评选表彰活动,对在教育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给予表彰奖励。

七、强化教育督导考核

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对县区及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对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结果,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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