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3〕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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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意见”)和合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校车联[2013]1号,以下简称“合肥市联席会议意见”),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市情的校车管理制度,实现校车规范化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或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校车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杜绝超载超员、非法营运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市学生和幼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出行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联席会议意见”和“合肥市联席会议意见”精神,巢湖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合肥市联席会议意见”的要求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
(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督查监管,及时通报情况。
(三)市政府将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
四、发展校车范围、原则和重点
(一)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确需使用校车的,可以使用校车,其他学校原则上不使用校车。
(二)原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四个依次优先”原则(即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学生、幼儿不能就近入学入园,上下学确实存在交通困难的,首先应当因地制宜,努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校,其次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三)重点:发展校车的重点是公共交通线路难以覆盖的农村地区。市区主要通过均衡学校布局、增加公交线路、优化站点设置等措施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问题,并通过兴办学校食堂等措施,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市区公办学校不安排使用校车,民办学校因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需要校车的,可以使用校车。市政府在进一步调查学校及幼儿园实际情况、摸清需求、掌握底数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确需发展校车的地域、数量和线路安排。
五、切实加强“过渡期校车”的安全管理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省联席会议意见”明确了允许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过渡期校车”的过渡期暂定3年(从2012年4月5日计算)。过渡期内,要切实加强“过渡期校车”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一)严格驾驶人管理。“过渡期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得继续驾驶“过渡期校车”。
(二)落实随车照管人员。使用“过渡期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的学生、幼儿。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由身心健康、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强、掌握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并具有一定组织沟通能力的成年人担任,不得由本车驾驶人兼任。要加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教育,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车记录。
(三)强化行车安全监管。学校和“过渡期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车况,按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过渡期校车”属于租用的,学校应当与车辆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过渡期校车”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同时,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保管相关信息资料。随车照管人员制作的行车记录应当由学校保存1年以上。
六、积极做好“过渡期校车”更新工作
在做好“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准备,研究制定过渡期校车购置更新实施方案,确保“过渡期校车”淘汰后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序衔接。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的原则。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购买公交、客运公司服务等方式为公办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实现校车服务的专业化、集约化。确需使用校车的民办学校,可以自购校车,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
(二)切实把好校车入口关。从发文之日起,学校新购校车的,一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选购专用校车,不得购买其他载客汽车接送学生。我市现有的“过渡期校车”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前逐步更换为专用校车或淘汰。
(三)建立校车购置经费和运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公办学校校车购买或租赁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校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通过财政补贴、学生家庭交费、校车服务提供者享受政策优惠等方式分担。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合理分担民办学校校车购置经费和运营成本。
(四)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学校使用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由市政府负责实施,市教育局为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受理申请、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审查报批、送达等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标牌发放、签注等工作,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定。
(五)规范驾驶人资格确认。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认定,办理流程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定。
(六)建立校车运行监控平台。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的实时监控。监控平台设置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台建设经费及网络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七、强化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强化宣传引导。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的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氛围。要面向广大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开展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广大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减少交通风险。
(二)加大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畅通电话、网络、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格路面管控和交通执法。发现校车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市教育局,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坚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校车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在校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8月30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