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秘〔2016〕2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政办秘〔2016〕23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抓紧做好调研、起草等各项工作。各单位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文件草案涉及人、财、物和机构编制等问题的,必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送审稿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报送市政府。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措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等;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起草单位在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时,应一并报送草案文本、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等书面文稿,同时提交草案、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的电子文本。起草单位在起草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和沟通。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参加。
三、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指导和把关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计划落实,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加强协调,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对列入计划的文件,原则上应在2016年度出台。凡未列入2016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查。对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审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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