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淮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淮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快全市能源结构调整,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所围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淮北经济开发区、临涣工业园、濉溪经济开发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联片供暖锅炉和电站锅炉、固废资源利用项目除外)。

2014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2015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小锅炉(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联片供暖锅炉和电站锅炉、固废资源利用项目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本通告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未列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六、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禁燃区内现有热电厂、联片供暖锅炉、电站锅炉和固废资源利用项目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七、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园区)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信和信息化、市容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8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