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秘〔2015〕22号
颁布日期:2015-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7号)精神,现将《黄山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和“三严三实”要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确保督促检查工作有力推进,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把握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持之以恒抓落实,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和部门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负责人负责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有关专题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会议,并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调研考察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建设,务使督促检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新常态、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对外称政府督查室,并行使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绩效考核、提出工作和奖惩建议等方面的必要职权。按照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选配科级干部担任区县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区县政府督查室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为督查专员,承担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督促检查工作。要把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选配到督促检查工作岗位上来。要把督促检查工作纳入政府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实行严格的考评计分、扣分和通报表彰、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15年8月14日

黄山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7号)的要求,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政府及其部门检查政府工作进展进度情况,发现和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督促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完成预期目标的工作方法,是维护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坚持依法督查、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督查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重要文件,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上级机关对本系统、本部门有明确要求的督查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情况。

(四)本级政府重要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例会、综合性工作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等)作出的决策、决定、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和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六)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第三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督查机构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推进的督查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督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为督查的主管机构,负责督查的统筹、管理、保障工作。

(三)各级政府督查室为政府督查办事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发挥督查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协调和指导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室)相关处(科)的督查活动。

(四)部门承担督查职责的科室为部门督查办事机构,负责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相关科室的督查活动。

第六条健全完善督查分工负责机制。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班子成员负责研究确定本级政府及本部门督查工作部署及督查立项,审查决定督查结果及运用。

(二)在市政府分管督查工作的负责同志直接领导下,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市政府督查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总体督查方案、督查结果及运用意见的审核;副秘书长负责相关领域专项督查的协调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督查结果及运用意见的审核。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督查工作方案、计划、督查结果及运用意见的审核。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督查办事机构负责同级督查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督查方案、计划、台帐拟订落实;负责对照检查、现场核查、情况汇总、综合呈报;负责督查结果及运用意见的拟订呈报;负责上级督查交办事项的拟办、交办、结果情况汇总、核对、报审和反馈等。

(五)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文电(秘)处(科)负责同级领导同志批示等督查件转交呈送工作,负责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分类、转办和相关督查时限的确定等。

(六)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所属各秘书处和职能处室(科)负责对应领域相关督查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各级督查机构主要职责是了解情况、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反馈报告和提出建议,一般不代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规范

第八条规范执行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上级督查交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会议审议通过、研究决定,主要负责同志批示、指示等即为督查立项;督查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处、科室提议呈报并经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即为督查立项。

(二)拟办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厅(室)或督查机构拟发督查通知,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主体、办理时限等要求,实施督查交办。领导批示督查由文电(秘)处、科或综合科室按规定程序要求实施交办。

(三)承办落实。承办责任单位按照督查交办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完成承办任务,确保如期实现督查立项确定的目标要求。

(四)反馈报告。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办理落实过程、结果等情况,由督查机构审核、汇总,并呈报同级行政负责同志审阅批示,确定督查结果的运用和作出进一步决策。

(五)情况通报。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全面通报或专项通报。

(六)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完成,达到立项要求和实现流程闭合后,督查和落实的最终结果等相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九条严格遵守督查时限。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季度推进完成情况,一般在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并综合汇总呈报同级政府。

(二)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月度推进完成情况,一般每月后10日内上报并综合汇总呈报同级政府。

(三)政府常务会议、工作例会和重要专项会议决办事项办理,承办单位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由督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呈报。

(四)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按督查交办的时限办理并反馈报告。

(五)政府负责同志重要批示件的办理,承办责任单位要按交办的时限要求报告办理的结果及过程情况,一时没有明确结果的,要报告阶段性进展进度情况,并续报直至实现最终结果。

(六)不能如期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承办责任单位要书面报告原因、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采取多种督查方式。

(一)书面督查。承办责任单位按照督查交办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进展、进度、落实结果及存在问题等情况,由督查机构综合汇总呈报同级行政机关。

(二)现场督查。对重点实体工程项目开、竣工、投资完成情况、人民群众反映涉及生产生活切身利益重要批示件等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走访了解或明察暗访,现场实地核查核实有关情况,形成督查专项报告。

(三)调度督查。政府或部门行政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项会议,集中相关责任单位,汇报对接情况,梳理查摆问题,协调研究加快推进的措施。

(四)调研督查。对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点工作事项,组织专项督查调研组,通过座谈汇报交流,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走访了解等形式,掌握进程进度,分析矛盾问题,研判态势预期,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拓展创新督查渠道。

(一)邀请督查视察。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的推进落实,适时邀请人大代表、党派团体、政协委员开展督查和视察,认真吸纳批评、意见、建议,改进机关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织专业评估。对专业类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专业性申办、创建事项推进情况,通过购买服务、引进外包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渠道,选择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或评估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三)开展民意调查。运用统计、城调等专业部门或委托资质调查机构,通过问卷、电话、网络等渠道开展调查,收集民意民智。

(四)引导舆论监督。运用报纸、电视、广播及网站、微博等媒体,开展新闻调查,开设专题专栏,全面报道情况,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章考核问责

第十二条坚持效能原则,严格督查考核,提高督查效率。

(一)督查纳入政府系统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在共性工作目标任务“推进工作落实”中考评计分,实行扣分制。

(二)没有按照督查时限要求,迟报漏报的,没有按照领导批示要求采取针对性办理措施打回重办的,按督查件所占的权重比例扣分。

(三)因落实不力、进度迟缓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推进工作落实”目标项目为0分。

第十三条严格考核问责,落实激励机制,强化督查权威。

(一)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贻误工作进程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向主管行政机关作出说明;对督查不力,落实不到位,工作严重滞后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约谈问责和追究责任。

(二)对强化督查推进工作落实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督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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