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屯溪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屯溪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的通知

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解决屯溪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故障、隐患突出问题,更好保障住宅小区居民安全可靠用电,提高居民用户供电质量,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运维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屯溪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全部供配电设施,包含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配电房和电缆沟道。

二、3年内基本完成已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本着自愿移交的原则,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先行移交给供电企业管理。由小区管理单位向供电企业提交移交申请,并与供电企业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移交后,供电企业负责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将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清册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快老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对不具备移交条件、存在安全供用电隐患的老旧小区,供电企业制订供配电设施整治改造计划,利用历年滚存的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资金,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逐年完成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工作。更新改造合格后,及时移交给供电企业管理。

四、严格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规划管理。住宅小区项目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单位编制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时,必须同步确定与城市公共电源点的外部接入方案,以及配套的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划方案。

五、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小区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建设标准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4/T1469-2011)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直至合格。

六、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由开发建设单位自愿选择。

(一)采取统建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供电企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供配电工程建设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管理。配套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程序核定,并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公益事业供配电工程建设配套费可下浮10%。配套费资金进入市政府监管的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二)采取自建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供配电工程施工单位,供电企业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电力物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4/T1469-2011)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七、严格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和移交工作。工程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供电企业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送电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正式送电前,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供电企业应规范移交工作流程,简化移交手续,确保小区供配电设施正常投入运行。

八、建立健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运维管理的长效机制。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后,供电企业全面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维、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维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让居民用上安全电、放心电。

九、进一步用好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资金。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电力附加费,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电力附加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电力附加费征收情况,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屯溪中心城区供配电设施运维和改造。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事关民生,责任重大,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供电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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