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3〕108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嘉峪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甘肃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甘食安办〔201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举报奖励建议的提出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电话: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部门单位移交的举报线索;

(四)其他方式。

各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电话:

市民热线12345

工商局12315

质监局12365

农林局6226263/6226193

食药监局12331

商务局12312

卫生局6223070

第五条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24小时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六条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能速查速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快速查办,对危害大、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案件要即报即查。

第七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人应予以奖励: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二)违法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主体;

(四)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六)举报人提出领奖申请。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属于消费投诉的;

(五)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第十一条根据举报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全市范围,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二)较大安全隐患。涉及范围较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三)一般安全隐患。发生在局部区域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第十二条根据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靠程度及违法事实的真实程度,举报级别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不同,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3万元。

(二)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

(三)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1万元。

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举报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奖励额度可提高一档。

第十五条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涉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经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填写《嘉峪关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提出奖励意见,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兑现奖金;对一次性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食安委主任审批。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6个月后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金自动并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3个月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因故无法领取奖金的,可凭举报人的委托手续由举报人的委托代理人代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核拨,由食安办负责管理。有奖举报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奖励;

(三)同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经查

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实名举报,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举报应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信息泄漏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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