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兰州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新增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新增成员
姜晓红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唐永辉市编办副主任
王华魁市委农办副主任
马万荣市农委副主任
康亚鑫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书月市信访局督查专员
王育民市总工会副主席
二、成员单位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新增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市编办: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地方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市委农办: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市农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
市信访局:受理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信访事项,协调推动有关责任单位妥善处理。
市总工会:指导各县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县区工会组织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二)原有成员单位修订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支持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指导有关院校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大力培养社会救助相关专业人才。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研究户籍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社会救助的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立足全市实际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牵头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指导县区做好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督促各县区强化财政投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市民政局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运行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并对财政困难地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市人社局: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况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指导各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对象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核查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等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等相关信息。
市建设局:重点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给予优先改造。同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依据危房改造群众家庭收入差异情况,在县级范围内研究制定分类补助细则,提高对特困群众补助标准,尽量减轻农村特困群众改造危房的经济压力,切实做好农村贫困群众住房救助,改善住房条件,维护贫困群众权益。
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分析预警,监控全市居民主要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提供全市物价变动信息,会同发改、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为制定社会救助标准进行准确测定,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依据和意见。
市卫生局:负责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管。做好与市民政局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妇幼保健以及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县区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各县区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各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纳税相关信息。
市工商局: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创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社会救助对象在银行和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借款、还款和个人信用卡存款、还款情况信息核查。
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社会救助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使用等信息核查。
市数字办:负责为社会救助家庭核对信息提供软、硬件的技术支持。
根据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纪委监察局参加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兰办发〔2014〕1号)要求,市监察局不再列入兰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其他事项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兰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63号)要求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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