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4】13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更好地优化配置政务信息资源,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124号)精神和《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2〕301号)、《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号)和《市委办公厅督办通知》(厅督发〔2014〕3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机制
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层级化管理制度,由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前置审查,计划新建项目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县区、各部门在今后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对市级层面已建成或在建的项目(系统)一律不再重复建设核心平台和系统。
二、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查的内容
根据目前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现状,须审查的新建信息化项目有:新建政务外网、政务专网、政务内网、基础共用项目(含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公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政务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其它需与市级信息应用系统进行对接的信息化项目。
不需要重复建设的项目有:数据中心(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三维数字社会服务管理系统(包括应急处置、舆情监测分析、网上信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群众满意度、干部考核评价等系统,微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平台)、大数据中心、兰州市民卡(一卡通)、CA认证和其它市级层面已经建成或在建的系统。
三、加快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新建信息化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市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招标、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工作,确保项目安全和质量;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要严格按照市级标准规范进行建设,以便于实现资源共享和系统对接等工作;要做好数据中心和三维数字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常住人口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地理信息、法人单位信息、各业务工作模块信息的数据更新工作和市级层面已建成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报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