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16 | 失效日期:2013-11-1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做本行政区域内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核拨、发放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教育、卫生、人社、扶贫、工商、税务、农牧、建设、司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评议、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分别按规定比例和保障需要的原则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八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部分。计算公式为:农民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收入。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养殖)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收入;(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四)法定赡(抚、扶)养人所付的赡(抚、扶)养费;(五)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入;(六)依法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馈赠;(七)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抚恤金、优待金;(二)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困难学生救助金;(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救助金;(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不参与劳动、就业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务工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十一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一)夫妻;(二)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养(继)子女;(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户籍已迁出的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子女;(六)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或暂缓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完全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和就业的;(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和家庭成员情况的;(三)参与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改正的本人;(四)家庭存款总金额高于国家规定的扶贫线×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且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五)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六)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七)三年内高标准自建或装修房屋的;(八)非政策性征地原因五年内购买商品房;政策性征地后购买非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九)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不含农用机械);(十)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送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择校就读的;(十一)因征地一次性领取补偿金数额较大,总补偿金减去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因病、因就学等原因造成的意外重大支出后尚有余额,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逐年折算,在折算年限内的;(十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十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水平的;(十四)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和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如户主无行为能力的,可委托赡(抚、扶)养人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委会接收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可以委托由村民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调查进行审核,审核前须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填写《××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核查表》,并由入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入户率达到100%。对申请人情况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对申请人进行抽查入户,抽查入户率不低于30%。审批结果应委托村民小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保障,并以户为单位发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五)对于确实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未能通过民主评议的申请人,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四级联合入户,同时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严格核算家庭收入,确定家庭成员情况,现场填写《××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核查表》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由四级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同时确认签字,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递交农村低保待遇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如实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户口簿和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二)残疾人提供残疾证;(三)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四)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五)学生入学通知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六)成员有外地户口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七)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八)计生“两户”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两女结扎证明;(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村级要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代表库,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库应包括: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各村民小组长、有威望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计生小组长、中心小学校长及村医等人员,由15-30人组成。建立随机抽定评议人员的评议工作机制,每次评议随机抽取四分之三以上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评议,被抽取人员到会率达到90%以上,并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后,该次评议有效。乡镇、村、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辖区内公布。村评议小组人员库名单报乡镇政府及县级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乡镇评审会议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司法所、计生办、财政所、派出所等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保障。原则上按四类施保。一类对象为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二类对象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三类对象为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四类对象为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保障补助水平一类要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左右。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探索差额保障方式。计算公式为: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实际家庭年纯收入。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受委托的村委会要及时受理村民的低保申请。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度进行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复核一次,二、三类保障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四类保障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对于有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条件变化的保障对象填写《变更审批表》,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及时进行调整和退保。对于调整和退保的保障对象,由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
第二十一条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每年抽查复核率不低于本辖区保障人员的5%。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确保“县有室、乡有柜、村有盒、户有证”。(一)县、乡档案资料包括:1、《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2、《××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核、抽)查表》,变更审批表、重病(残)家庭成员诊断证明(残疾证)复印件;3、外地户籍家庭成员的有关收入状况证明;4、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5、计生“两户”证明复印件;6、县民政局(乡镇)研究确定低保对象的会议记录、公示资料,低保对象及资金发放花名册等;7、其他材料。(二)村档案盒资料包括:1、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2、民主评议资料3、会议记录本4、低保对象花名册5、公示资料6、家庭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属于扶贫对象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与扶贫部门进行制度、政策、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建立村级贫困家庭档案。以村为单位,分村民小组填贫困家庭档案表。由乡镇包村干部、民政助理员和村“两委”成员对贫困家庭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发展趋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和评估后,据实填写《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查表》和《xx县xx乡(镇)xx村贫困家庭档案表》,由村、乡、县级民政局同步建档,作为确定和审核低保对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执行本操作规程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本村低保对象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工作的公开、公正负直接责任。村民小组受村委会委托,要做好对农户收入的摸底排查和比较排序工作。
第二十七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的;(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低保手续的;(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秩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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