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15〕3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总召集人:周继军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贺立峰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赵明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马海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讲师团团长
杨宁瑞市编办副主任
白常身市发改委副主任、项目办主任
王金昌市工信委副主任
闫斐市教育局副局长
任志锋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刘志杰市司法局副局长
付怀情市民政局副局长
付玲珍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军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永宁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茂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田志雄市农牧局副局长
程同心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崇峰市审计局副局长
鲁军虎市统计局副局长
尚小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予峰市粮食局副局长
宋弘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晓明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张乃丹庆阳市青联主席
刘宪刚市总工会副调研员
姜小红市妇联副主席
吕绒琴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学东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王维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平国家统计局庆阳调查队副队长
吴蔚蓝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秦健庆阳银监分局副局长
段亚民农村信用联社庆阳稽核审计中心主任助理
胡长富西峰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全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局长赵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统筹做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流浪乞讨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协调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总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
(四)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市编委办: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县(区)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分析预警,适时提出调整救助标准的建议,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县(区)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场所及设施建设。
市工信委: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储备物资应急调度、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指导有关学校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协助救助保护中心做好心理健康教师的培训及教师资格证考试工作;协助家庭困难的流浪未成年人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研究户籍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防范、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治安秩序的各类问题,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和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乞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和交通秩序等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为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利用数字化监控系统,为民政、卫生部门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接到群众报警电话或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市司法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社会救助的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牵头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县(区)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指导市、县(区)两级做好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负责掌握、统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会商、评估工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指导县(区)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与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和救助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妥善安置、法律援助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政策。
承担全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区)、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指导各县(区)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督促县(区)强化财政投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市民政局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运行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并对财政困难县(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市人社局: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况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指导县(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对象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核查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等相关信息。负责制定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设防标准,指导城乡住房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受理社会救助对象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拥有、房产交易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返乡购买公路、铁路客运车票和进出站等方面提供便利。负责组织抢修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确保灾区道路畅通;负责协调运送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农牧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各县(区)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县(区)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管。做好与市民政局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妇幼保健以及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防控、卫生防疫、救治康复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残疾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的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工作。通过审计,发现社会救助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县(区)和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市统计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油的调拨,做好救灾粮供应工作。
市信访局:指导各县(区)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工商局: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创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团市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规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教育矫治和结对帮扶活动。
市总工会:指导县(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县(区)工会组织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市妇联: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难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市残联:负责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残疾对象身份的认定工作。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救助工作,开展康复、教育和就业培训援助,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学等项目。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纳税相关信息。贯彻落实中央、省上有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统计局庆阳调查队:负责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人行庆阳中心支行: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庆阳银监分局: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农村信用联社庆阳稽核审计中心: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在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借款、还款和个人信用卡欠款情况信息核查。
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制止;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监控平台,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设立引导牌。
五、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需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讨论审定后,向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呈报请示。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项任务和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六、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沟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与各成员单位有关机构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
(二)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联席单位提供的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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