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9〕80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统计局制订的《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统计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为加快我市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在地统计,将市直统计对象(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按地域划归所在县、区进行统计。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地域统计原则。强化各县、区的区域统计工作,确保满足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调控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县(区)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基层原则。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基层采集数据的行为,更好地提高数据质量。
二、单位及基数划分办法
(一)实施范围。原来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的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和外地驻本市等其他单位,按地域分别划归所在县、区统计调查。
(二)单位及基数划分办法
1、法人单位按实际经营地划归各县、区统计,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在潮州市外的,由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进行统计;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域分割的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2、市直单位划归所在县、区统计后,原有基数同时划转。
3、实施在地统计后,市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统计报表,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计核算。
4、市属各有关部门组织的部门统计调查,报送渠道仍按原有关办法执行。
5、国家及省的统计报表制度有明确规定报送渠道的,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工作和一些特殊统计任务的需要,可对某些调查表或某些单位采取临时直报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国情国力调查工作和其他各项常规性或非常规性统计调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符合本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接收、审核、汇总,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进一步加强数据库的维护以及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统计部门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受理各县、区因统计行政争议而发生的各类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二)各县、区统计部门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所有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各类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上报市统计局;负责区内各类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等统计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三)各镇、街道及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县、区统计部门的工作要求,负责所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从2010年1月1日起,用一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在地统计的各项交接工作,实行“以块为主”的统计管理模式。市统计局要做好市和各县、区对市直统计数据的过渡性技术衔接,确保交接顺利、渠道畅通。
(一)市直单位2009年统计年报表仍按原渠道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及时通知各单位,明确实施在地统计后的报表报送渠道及传递方式。
(二)从2010年2月份(2月报1月数据)开始,市直单位按所在地域向所属县、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在地统计实施一年内,市统计局要落实专人配合各县、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对没有按要求报送报表的市直单位,要协助县区统计部门进行督促、催报,并采取各种保障措施和工作手段,确保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同时,对过渡期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对尚未完善的问题和过渡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包括政策性、技术性或专业性的问题)作进一步理顺和完善。
(四)2010年作为过渡期,市直及湘桥区仍按原来的口径核算统计数据,同时试算在地统计后的新口径统计数据,2011年正式实施新口径核算方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行在地统计是统计调查方式和管理手段的一大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较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保障到位。实施在地统计后,各县、区统计部门的统计任务和工作量将有所增加,各县、区要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对本地区统计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根据我市实际,由市财政每年下拨10万元给湘桥区统计局作为经费补助,专项用于解决该区基层统计力量薄弱问题。
(三)落实责任。市统计局要认真、细致地指导各县区统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好与中央、省、市属单位统计工作的核实、交接事宜;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县区统计部门要根据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辖区内在地统计各项工作。
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仍按原渠道向市统计局定期提供在本部门登记(注册、审批)的各类单位的资料,由市统计局整理后按地域发送给各县、区统计部门。
(四)依法统计。实施在地统计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如实向所属县、区统计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及各县、区统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方案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