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7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7年)的通知
茂府〔2014〕10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环保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步伐,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2014年年底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
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5年6月底前,现役全部燃煤火电机组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20万千瓦的5号机组及30万千瓦的6号机组,要确保在2014年底前采取LNB+SCR的脱硝措施,同时加强对脱硝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2#催化裂化、3#催化裂装置脱硫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CFB工业锅炉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动力厂CFB工业锅炉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
全市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机组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广东中能电力有限公司复产前要完成升级改造,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投运时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达到特别排放限值(20mg/m3)。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
2.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
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治理任务。我市应逐步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保留的锅炉要在2015年年底前通过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中控系统。
严格新建锅炉准入审批。要把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大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2014年9月底前,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用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2014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10蒸吨/小时~20蒸吨/小时(不含20蒸吨/小时)锅炉,2014年12月底前应改用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2014年12月底前要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积极推进全市集中供热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锅炉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6月底前,所有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须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其余锅炉须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
2015年9月底前,建成茂名市河西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实现区域集中供热,关停热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
同时推进工业锅炉燃料结构清洁化。推行电、天然气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替代煤,加快区域天然气管网及支网建设。严格控制工业锅炉燃料含硫率,严禁高污染燃料锅炉投入使用,新建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或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实施中小锅炉污染连片整治,以热电联供等方式加速高污染、高能耗工业小锅炉更新替代。制定计划推动小锅炉通过改燃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等方式更新替代,2015年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高污染工业锅炉的更新替代。
3.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减排。全市水泥企业需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日产2000吨熟料以下(不含)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低氮燃烧改造,脱硝效率达30%以上;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的生产线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建设,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
2015年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须完成脱硫改造。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加强炼油石化生产装置、输送设备或管线、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监管,现有企业原油加工损失率应控制在6‰以内。重点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7年年底前全市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
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2014年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各地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2017年年底前,全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各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在市内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以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各地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年底前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研究缩短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4.发展新能源机动车。
鼓励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家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公交车的使用比例。
5.加快“黄标车”淘汰。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各地方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推进“黄标车”限行电子监控设施建设。在限行区域内推进“黄标车”限行电子监控设施建设,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强化“黄标车”限行执法。2014年淘汰2003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制定和完善老旧车标准、淘汰办法和老旧车提前报废的奖励及补偿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到2017年淘汰所有的“黄标车”。
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从2014年起,全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2015年6月底前,全市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7.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推动控制远洋船舶污染排放。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2017年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开展船舶液化天燃气(LNG)燃料动力改造、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转换使用低硫燃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调研,提出控制船舶污染排放的措施。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扬尘控制的环境监理。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堆放场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要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要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严禁敞开式作业。各城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治理渣土遗撒。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新工艺改装。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监控系统。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
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7年年底前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3.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明确控制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
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排污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对达不到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环境承载力较弱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
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全市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4.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制订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对石化、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对各地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石化、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重点发展临港重化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工业区重点发展茂名石化工业区、博贺湾工业区、河西工业城及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争取建设省大型产业转移综合承接区。限制开发影响全市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饮用水水源区、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的石化、化工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制订实施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执行国家和省要求的禁止新、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实施广东省制定的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项目的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
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外受电通道能力建设,完善电网空间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全市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7年年底前通达全市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以上。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茂石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从2014年9月起,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年底前,完成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3.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4.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十)落实重点工程。
为实现计划目标和任务,需落实重点工程(附表2~12),经费来源于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和企业、市场等。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县跨市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完善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演练,2017年年底前完成茂名地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制订并组织实施茂名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级市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政府要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政府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法规规章,强化技术支撑。
完善和执行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原则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开展第一阶段大气颗粒物来源研究工作,力争2014年年底前取得初步成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帮助。
(三)贯彻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发挥资源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落实国家及省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对已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现有火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政策。实行油品优质优价政策,鼓励炼油企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3.创新环保金融政策。
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争取成为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城市。
(四)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各地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动员全民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制订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地要在每年3月1日前向茂名市政府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表:1.市直主管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各新区管委会任务要求
2.电力行业高效除尘改造项目表
3.电力行业降氮脱硝治理工程项目表
4.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脱硫脱硝治理工程项目表
5.非电企业脱硫脱硝治理工程项目表
6.锅炉综合治理项目表
7.2014-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8.营运类“黄标车”淘汰项目表
9.重点炼油与石化企业LDAR技术应用及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表
1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任务表
11.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表
12.服务业污染控制项目表
13.扬尘污染防治项目表
附表1
市直主管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各新区管委会任务要求
部门
任务要求
市环境
保护局
对茂名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深化火电机组、工业锅炉等传统工业污染整治工作,开展机动车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全市建城区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环境监管监测,统一发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及公众参与机制。
市发展和
改革局
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负责茂名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推广清洁能源,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结合能源发展规划优化能源布局,落实省级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及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指导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根据茂名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单位的承受能力,负责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和收费制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电力、石化、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淘汰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分解节能目标并组织考核,推进节能降耗及清洁生产工作;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协调石油炼化和成品油销售企业,加快推进供应高品质车船用燃油;协助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市公安局
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严格车辆管理,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工作,加强对在用车超标排放的管理。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黄标车”任务以及“黄标车”的注销登记。
市交通
运输局
负责制定和实施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对营运车辆达标排放进行抽检,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节能高效交通系统,结合交通发展规划发展绿色交通,严格执行车用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推进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推进扬尘控制区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保洁水平。
市财政局
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研究促进茂名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
市质监局
负责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内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准入审批;配合不符合要求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对影响茂名区域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现状天气气候条件的评估以及对未来天气气候条件变化的研究;开展区域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并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电力监管机构
负责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事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船舶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行动方案各项任务,加强对区域内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附表2
电力行业高效除尘改造项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机组编号
规模
(万千瓦)
控制措施
完成时间(年)
责任单位
1
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
6
30
改电除尘为电袋除尘法
2014
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
2
广东中能电力有限公司
1
0.3
高效除尘设施工程,达到特别排放限值(20mg/m3)
复产前
广东中能电力有限公司
附表3
电力行业降氮脱硝治理工程项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机组编号
规模
(万千瓦)
脱硝措施
完成时间
(年)
责任单位
1
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
5#
20
LNB+SCR
2014
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
6#
30
附表4
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脱硫脱硝治理工程项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
完成时间
(年)
备注
责任单位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
2#催化裂化
2014
国家责任书
项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2
3#催化裂化
附表5
非电企业脱硫脱硝治理工程项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脱硫
措施
脱硝
措施
完成时间(年)
责任单位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CFB锅炉
提高脱硫效率
SNCR+臭氧
20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2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动力厂CFB锅炉
石灰石-
石膏湿法
SNCR
2015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
附表6
锅炉综合治理项目表
地区
10蒸吨/小时以下
10-20蒸吨/小时
20蒸吨/小时以上
责任单位
茂南区
27台
各区、县级市的经信、质监、环保部门
电白区
41台
1
高州市
42台
化州市
21台
信宜市
47台
汇总
178台
1台
附表7
2014-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
及数量(台、套)
产能
淘汰
年份
责任单位
1
化州市中垌水泥厂
Φ2.810米机立窑生产线1条、Φ2.510米机立窑生产线1条
16
2014年
化州市中垌水泥厂
2
化州市大荣水泥有限公司
Φ3.0*11米机立窑生产线1条
10
2015年
化州市大荣水泥有限公司
3
电白县水泥厂
Φ3.0*11米机立窑生产线2条
20
2015年
电白县水泥厂
附表8
营运类“黄标车”淘汰项目表
完成年限
淘汰数量(万辆)
责任单位
2014
1.296(含2003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公安、交通、环保部门
2015
1.296(含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2016
1.296
2017
1.296
合计
5.1838
附表9
重点炼油与石化企业LDAR技术应用及有机
废气综合治理项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完成年份
责任单位
1
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
2017
相关企业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
4
茂名市南油石化有限公司
附表10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任务表
任务
完成年限
责任单位
完成全市范围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
2014年底
相关企业、油罐车业主,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环保、交通、经信等部门
附表11
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治理任务
完成年份
责任单位
1
黄标车更新淘汰
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2015
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
2
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2017
3
车用成品油升级
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
2014
中石化、中石油、中油BP及其他石油销售企业
4
全市全面供应粤Ⅴ车用汽油、国Ⅴ车用柴油
2015
5
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
加快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2014
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
6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2014
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
7
黄标车限行措施的实施和调整
“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2015
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地级市政府统一发布公告
8
机动车环检机构和“工况法”检测线建设
市区(不含原电白县)建成“工况法”检测站(线)4间,电白、高州、信宜、化州至少建成1间并投入使用。
2014
茂名市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环保、公安、质监、发改、物价部门
附表12
服务业污染控制项目表
整治
对象
整治类型
整治任务要求
完成
时间
督导单位
现有
饮食
服务
行业
品种
单一生产
规模小
炖品店、甜品店、面包西品店、不含小炒的粥面店等
1.改用清洁能源(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或电)。
2015
各区(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城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生产
规模小
排污量小
快餐店、
茶餐厅
烧烤店等
1.改用清洁能源(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或电)。
2.安装高效(除油率85%以上)油烟治理设备(如高效静电出油装置)。
3.通过专门烟囱/烟道排放油烟和烟尘,烟囱/烟道的高度和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4.油烟、烟尘排放需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5.整治和查处餐饮业扰民问题。对群众投诉强烈的饮食业户整治名单,责令其整改、搬迁或关闭。
6.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占道和超范围餐饮经营户。
经营
规模大
排污量大
中式酒楼、
西餐厅
川菜馆、
湘菜馆
火锅城、
酒吧等
新建
饮食
服务
行业
全部
全部
1.制定合理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
2.新建饮食服务业功能审批。禁止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设置饮食服务业项目。
3.严格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环保审批。
4.严格管理饮食服务业服务许可证核发。
5.建立跨部门的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
6.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以煤、油为燃料。
2015
各区(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规划、环保、房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
附表13
扬尘污染防治项目表
整治对象
任务要求
督导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施工工地的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配备冲洗设备(高压水枪)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工地出入口应安排专人保洁。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在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必须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在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搅拌的,应当进行密闭搅拌并配备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各区(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住建及市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设施工
除符合上述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材料、沙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物质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工时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各区(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住建部门
道路与管线
施工
除符合上述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用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区(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住建部门、市政主管部门
房屋拆除
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各区(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住建、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
物料运输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超高超载、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城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核发相应的准运证与通行证。运输过程车辆超高、超载的,交警部门应严格查处。
各区(市)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
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各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道路保洁
各区(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各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各区(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绿化和养护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进行铺装。
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市区内裸露泥地、屋顶等绿化
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绿化或铺装。居住区内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绿化或铺装。
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大力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广场绿化、停车场绿化、墙面、桥体等垂直绿化方式等。
各单位、各小区业委会、各区(市)市政、水务、绿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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