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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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家安全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文化局、州国家保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意见。
二○○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家安全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州文化局州国家保密局
地理信息,即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领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市场发展迅速,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作用不断加强,但也出现了非法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擅自生产、出版和传输地理信息,一些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非法测绘等问题,扰乱了地理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并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时间的整顿和规范,对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管显著加强,基本杜绝违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杜绝地理信息泄密、窃密事件,测绘事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执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把握测绘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未取得测绘资质或超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凡涉及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要严格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主动与当地驻军取得联系,取得允许后方可以从事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州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州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州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州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州测绘的业务范围、具体测绘活动及成果汇交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合作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是否超测绘资质范围测绘,测绘时是否进行了测绘项目登记,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是否依法进行了审核,获取的地理信息是否依法提供等。
通信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通过互联网站发布、传输地理信息的行为。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管外国组织或个人是否涉嫌窃取重要地理信息,以及国内人员涉嫌为国外组织窃取涉密地理信息或携带涉密地理信息出境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的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是否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问题。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管地理信息出版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出版范围,选题是否经过了审批。
保密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获取、使用单位是否有安全保密措施,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是否进行了物理隔离,是否进行了异地备份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安、工商、文化、保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将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和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涉及地理信息获取等活动的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有关地理信息保密的教育宣传力度,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专项活动,曝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使从事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牢固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营造保守地理信息机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时间安排。1.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2.组织整改阶段(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组织整改,建立地理信息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日)。
各县市要组织对本地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各阶段工作总结情况报送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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