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换发和申领2010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关于做好换发和申领2010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09〕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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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换发和申领2010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我州从2007年以来对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持有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审验换发,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全州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将全部到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97号)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将启用2010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简称“2010版证件”)。为做好州级行政执法机关换发申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人员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人员范围
在行政执法岗位持有2007版和其他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旧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新调入和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符合申领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换发或申领2010版证件。持有旧版证件,但已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及时收回证件(包括证壳、证件内页),不再发放2010版证件。
(二)时间安排
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审验换发工作;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申领工作。
二、换发2010版证件程序
(一)考核
持有旧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其近3年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的方可申请换发2010版证件。
(二)审核
各单位统一填写《审验换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见附件),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其中: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报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三)申报
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名册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后制作证件。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册同时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旧版证件的处理
旧版证件由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回,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销毁;证件遗失的,须登报申明作废。
三、申领2010版证件程序
(一)培训、考试
凡新调入行政执法队伍和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申报到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计后,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培训、考试。
培训、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培训教材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确定。
(二)申领、颁证
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申报到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填写《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见附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后制证,证件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领取分发。
四、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7〕45号)规定,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工本费为18元,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承担。负责组织承办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的单位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失去行政执法资格、未持证上岗和持过期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二)对2010版证件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人员因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须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人:薛占顺、闵方岚,电话:3230211),以便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办理2010版证件。
附件:1.填表要求(略)
2.审验换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略)
3.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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