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09〕68号
颁布日期:2009-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国务院八部委和省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州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州委“环境立州”战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续督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继续全面开展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全面取缔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处置。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2.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对已建成的兴义桔山污水处理厂和安龙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整治,使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5%以上,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合理处置污泥,防止造成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乱堆乱放的行为。对已经投入运行的兴义市垃圾填埋场漏排渗滤液影响周围环境和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促,要求及早申请通过“三同时”验收,。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煤炭开采洗选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硫铁矿制酸、选矿、冶炼;硫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4.对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着力推进我州南北盘江及马岭河、万峰湖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我州煤炭开采企业整合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一些地方的部分煤矿环保设施不健全,煤矿企业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我州流域污染主要问题,一些地方地表水、地下水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通过对煤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煤矿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以及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废水超标排放的;二是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已经受到污染的河流采取工程措施,限期恢复地表水功能。

5.认真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结合专项行动,对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或采取与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措施,对隐瞒、截留、挪用排污费,改变排污费上缴性质,私设收费过渡帐户和多头开户等违反排污收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组织开展对污染源单位的排污申报检查,各地应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环保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开展稽查,对瞒报和不如实申报的,重新核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曾庆忠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肖祥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荣鑫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李杰州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袁大江州经济贸易局总工程师

罗祥龙州监察局副局长

钟支琼州司法局副局长

肖永璘州建设局副局长

陈先华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杨传飞州工商局副局长

帅志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祖胜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

龙泽辉兴义供电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陈先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各成员单位组成州级联席会议,负责全州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相应建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地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协作,综合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查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运营的监管,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两高一资”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商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各职能部门要按《方案》时间安排,认真抓好阶段性专项行动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

(三)分类指导,严格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加快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步伐,有效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查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不断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特别是要保证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发挥监管作用,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公众监督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

(六)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每月要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于4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以及煤矿企业开展集中检查,于6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于9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11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对本级本单位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总结,于11月20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白银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