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享受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车辆使用IC卡加油加气的通知
关于对享受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车辆使用IC卡加油加气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琼交运管〔2011〕8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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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享受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车辆使用IC卡加油加气的通知
琼交运管〔2011〕869号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自2009年度起以企业申报的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料消耗量为依据分配发放油价补贴资金。但检查发现部分车辆经营者虚报、虚增燃料消耗信息,少数公交车经常报停却同等享受补贴,部分型号相同的车辆百公里油耗、年度总油耗量相差甚远,直接影响油价补贴的公平发放。
为了规范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料消耗信息申报行为,确保燃料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维护油价补贴的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规行为,我厅决定对享受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车辆实行IC卡加油加气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属于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范围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班车,一律使用IC卡加油加气。今后,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料消耗信息以IC卡记录数据为依据进行申报和审核。未使用IC卡加油加气的,不纳入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范围。
二、请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各运输企业尽快办理所属车辆IC加油卡或加气卡,确保按时启用。实行承包经营或责任经营的车辆,由运输企业负责通知承包人或责任经营者办理IC卡,并负责填报本企业《油价补贴车辆使用IC卡对应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三、严格落实“一车一卡、固定车号、凭卡使用”的实名制措施。单一燃料的车辆,每个车牌号只对应一张加油卡(或加气卡)。使用汽油、天然气混合动力的车辆,每个车牌号对应一张加油卡和一张加气卡。
四、每车固定使用的IC卡不得转让、借用,不得提供给固定车号以外的车辆使用。车辆加油加气时,加油站(或加气站)应准确核对车牌号与IC卡读取信息是否一致,车牌号信息不一致的不准加油或加气。
五、各运输企业要加强油价补贴车辆IC使用管理,提前做好IC卡充值、配额、圈存等工作,保证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IC卡的申领、账户、密码管理、储值、圈存、挂失、补卡、换卡等具体事项,依据成品油或天然气销售企业有关制度执行。因IC卡未携带或遗失、损坏、充值不及时而未能使用IC卡的,本次加油或加气的燃料消耗信息忽略不计。
六、运输企业拥有两部以上的车辆,可以每车单独办卡,也可以办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卡,通过主卡对附卡进行充值管理,分配加油额度、查询每张卡详细使用信息等,并可按月或季度到加油(或加气)站打印消费明细对账单。
七、鼓励运输企业与成品油、天然气销售企业洽谈合作,获得“大客户”优惠待遇,或由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牵头组团,与成品油、天然气销售企业商洽“团购”事宜,为油价补贴车辆争取价格优惠,优先保障燃料供应。
八、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营运车辆行驶里程和加油加气记录台帐,妥善保存成品油、天然气销售发票。各市县要逐步推广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班车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以准确记录油价补贴车辆运行动态或年度行驶里程。有条件的市县或企业可以先行先试,运用燃油消耗监控设备,保障用油安全与数据准确。
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运输管理处联系(电话:65324013,传真:65383603)。
附件:《油价补贴车辆使用IC卡对应信息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海南省油价补贴车辆使用IC卡对应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填报日期:
序号车牌号所属行业经营线路营运证号燃料类型座位数"发动机功率
(千瓦)“加油卡号加气卡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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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所属行业选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农村班车”。2、经营线路写起讫站点,出租车不需填写。3、燃料类型选填“汽油”、“柴油”、“CNG”、“LNG”或“油气混合”、“油电混合”、“纯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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