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三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三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三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4〕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三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三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要求和海南省对此项工作的部署,决定从2014年8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整治我市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同时继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气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海南绿色崛起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三亚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小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韦迪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春满(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员:李建军(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研员)
张途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
杜先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黄大卿(市司法局副局长)
黎觉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伟(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黄啸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黎达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张秀标(市水务局副局长)
邵长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
林明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王家洪(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吴展鹏(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李建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陈武卫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全市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1.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批示和环境保护部翟青副部长在全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视频会议讲话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细化各项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
2.依法严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检查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对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3.加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有关项目的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之前,保护区内已经建设、正在生产使用的项目,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或存在污染隐患、按照现有规定不能继续保留的,要将项目的搬迁、拆除和补偿等处置列入工作计划,依法加快处置,消除污染隐患。(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管理。要组织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和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监测工作,对存在的风险及时开展整治,防范水源地环境污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设施、备用水源和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
(二)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实施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辖区内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水泥、平板玻璃、料堆、船舶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物、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库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3.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橡胶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在市政府的主导下,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监管,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三)继续加大整治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
1.继续加大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清查发现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坚决遏制畜禽养殖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该立案的坚决立案,统一处罚标准,从严查处,业主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农业局)
2.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针对每个畜禽养殖企业的具体情况,督促其制定环保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全力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企业实行项目环评限批。加大环保、农业奖励补助资金扶持,研究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严格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准入和监管,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农业局)
3.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将屡查屡犯、违法行为恶劣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的联动,及时通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建议停止企业贷款、上市融资和取消发放相关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四)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治理,结合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
1.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染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市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深入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近年来,在集中整治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的监管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对停产整治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3.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五)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落实。
认真落实2014年度国家责任书及省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安排好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倒排工期计划并强力推进,确保年度减排项目完成建设并顺利投运。(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农业局)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
按照国家8部委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水务部门负责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者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加强督查督办,强化责任追究。
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出、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升执法效能。
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加强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要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大信息公开,把握舆论导向。
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转型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进行全面的动员部署,并将市环保专项行动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9厅局。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中旬)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重点行业、医药制造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月下旬至10月)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9厅局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我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做好省和国家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工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14年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9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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