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农村污染企业治理和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冀环办发[2013]196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省农村污染企业治理和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地区生态和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制定了《全省农村污染企业治理和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报相关情况。

请各市确定1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员,并将联络员联系方式于8月8日17:30前上报我厅。

联系人: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孟宪栋温柳青

联系电话和传真:0311-8780125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农村污染企业治理和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农村污染企业治理和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和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地区生态和环境安全,根据《河北省环保厅推进全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冀环办发〔2013〕15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环保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部署,为推进全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环境整治工作,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为主旨,以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农村污染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促进农村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开展农村污染企业治理。认真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禁污染企业到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及水库库区建设;集中整治乡村污染企业。新建企业严格环境准入和项目审批,对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的企业从严查处,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关停;开展农村地区渗坑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渗坑排污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在全省环保系统建立县、乡、村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三、执法重点

结合整治违法排污的“三查”回头看行动、环保专项行动、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等工作,以选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3000个村为重点,开展农村污染企业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1、排查农村地区工业企业。对3000个重点村存在的污染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保台帐建立及记录的真实性等情况。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偷排偷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严惩;对“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一律取缔、关停到位,对污染反弹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努力实现排查、录入、监管责任和污染治理“四个零遗漏”的总体工作目标。

2、检查涉重金属污染工业企业。结合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行动成果,对重点农村地区

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后督查,严防重金属企业污染反弹。开展对有色矿山采选及冶炼、化工、

电镀、皮革加工、铬盐生产、铬渣处置、蓄电池加工回收和危险废物处置等涉重金属工业企业的

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

3、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工业企业。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涉水排污工业企业,

对已达标排放的原有工业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存在违法排污、

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采取停产治理、限期搬迁、关闭退出等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新、

改、扩建工业项目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处罚到位。

4、开展农村地区渗坑专项整治。结合全省开展的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利用渗坑、

渗井、旱井排放或者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危险废物的企业,

涉及取缔、关闭或搬迁企业遗留的渗坑。严肃查处渗坑排污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并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严厉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令当事

人或当地政府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8月10日前)。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紧密结合本地村庄情况和特点,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开展农村污染企业排查和环境监管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将工作进度、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审查、汇总。

(二)深入排查(8月20日前)。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以县为责任单位,以乡(镇)为实施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地区进行深入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工作进度情况报省环保厅。

(三)督查验收(8月30日前)。各市完成计划任务后,各设区市环保局组织自查验收,最晚8月23日前,将自查验收情况报告,以文字形式报送省环保厅。8月30日前,省环保厅组织6个督察组,适时对各市工作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四)总结成果(9月份以后)。各设区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农村污染企业和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农村污染企业和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公开,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和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二)开展专项执法,确保污染整治效果。省环监局会同厅政法处、环评处、总量处、污防处和监测处,定期对全省农村重点区域开展执法督查工作,重点对媒体曝光、领导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区域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流域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三)实施网格监管,消除农村监管盲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组织,县(市、区)政府实施,全面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实现对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消除农村地区环境监管盲区,推进生态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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