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切实精简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切实精简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切实精简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文山会海”的七条规定》(冀发[2013]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经本单位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出访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审签公文时,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由文秘科负责签收、登记并运转。在请示文中注明“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先由文秘科提出拟发或不发意见,经分管文秘工作的秘书长审核后按程序报批,防止公文签批倒流和领导重复签批。
各县(市、区)、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申请建设用地指标、财政资金等需转请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的请示类公文,由文秘科转分管科室,由分管科室审核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研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市长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已经安装网上协同办公系统的有关单位,应采用网上电子公文流转签批,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起草的公文,主管秘书长要严格把关,一律采用网上电子公文流转签批。
二、做好协商会签工作。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文稿内容负责。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起草部门要事先充分征求并采纳相关部门意见,经协商一致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要征求市法制办的意见,不得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代拟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确保公文报送质量。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把握政策、求真务实、严谨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认真做好公文起草、审核报送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体例关、文字关和程序关,确保起草的公文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我市实际,符合行文规范。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大力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力求文稿重点突出、内容简洁,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避免“穿靴戴帽”,减少附件或附件套附表的现象。报送的法规类、规范性公文一般不超过4000字,请示类公文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类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大力精简各类文件。坚持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数量。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重复、照抄照转的一律不发文;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落实举措和政策规定,一般性工作会议上已印发材料,一般性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以及当面协商、电话沟通或者其他信息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征求意见、商洽工作、协商问题等公文,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对口部门予以答复;贯彻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公文,一般由有关对口部门发文;凡下发的通知(包括会议通知)应一次性表达完整,就同一问题不发补充通知,能发明传电报的就不发正式红头文件;部门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意见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同一事项一般一年只发一次文;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需作调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员需作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发文,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
五、严格控制纸质发文数量。凡是能公开的文件尽量网上公开,发文范围只发送涉及到的单位或部门,已建立内网连接的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采用政府协同办公系统进行电子公文发送,不再发送纸质文件。存档文件除必要的纸质文件存档外,增加电子文件存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确保报送的公文高标准,高质量。凡不符合要求报送的公文,退回起草部门重新修改,要进一步改进文风,下大力治理“文山会海”,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切实把过多的文件精简下来,使各级领导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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