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 文号:邯政字[201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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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邯政字[201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切实解决国家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国家土地例行督察、省委巡视中发现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土地监管,严防类似问题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计划控制
(一)严格规划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选址建设,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计划控制。从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审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得擅自突破,并按照定额标准、利用效益等进行严格考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三)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量。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四)严格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占补平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政策,切实保证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所有土地整治项目,都要严格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资金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七公开”规定,严禁项目转包和分包,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五)严格征收程序。严禁违规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严格履行征前告知、征中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严格规范土地供应
(六)严控划拨用地。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除财政及公益性、慈善机构投资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经营性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七)严格规划条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供应土地,并纳入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规划和建设条件。
(八)严格规范出让。供应土地必须具备安置补偿到位、土地权利清晰、基础设施配套等动工开发建设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严禁捆绑出让、“毛地”出让、超规模出让和设定限制条件等违规出让行为;严格招拍挂程序,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使用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进行有条件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九)严格供地时限。对新批回的各类建设用地,要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在用地批复后1年内完成土地供应,严防形成批而未供土地。对原有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大清理处置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尽快完成供地。
四、严格节约集约用地
(十)严格指标控制。严格工业项目用地指标管理,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其他项目按照土地等别分别确定投资强度,但不得低于200万元/亩。
(十一)严格节约用地。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项目供地必须符合限制用地目录规定的条件,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禁止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和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赛车场、公墓、机动车训练场等项目占用耕地。
(十二)严格项目摆布。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平台作用,新上工业项目一律进园入区。同时,通过退城进郊等优惠政策和土地收益支持,加快现有工业项目退城入区步伐。
五、严格土地供后监管
(十三)严禁土地闲置。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十四)严格用途管制。已出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由政府依法收购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六、严格出让收支管理
(十五)严禁减免出让金。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七、严格农村土地管理
(十六)严格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十七)严禁违法占地。严禁以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圈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
八、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十八)严格依法用地。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严禁借招商引资之名随意圈占土地,不得对土地做出违规承诺。
(十九)严格追究问责。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地面积大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对因违法占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至整改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交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银监部门要将相关行政处罚、生效判决等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共同监管义务、违法颁发有关证照和违规办理核准事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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