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4]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31日。
二、清理范围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清理拆除到位。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和督导。
(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的快查、快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快速拆除违法建筑。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发布通告等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规范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要按程序推进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清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充分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整治到位。
(五)严格落实责任。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管控作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对此项工作要全程监督检查,对未能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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