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字〔201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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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交通运输环境,减轻涉路涉车企业负担,经研究提出如下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意见》和市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涉路涉车行政权力和执法执收行为,改进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财政保障和交通管理体制,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优化我市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对涉路涉车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检验、判定项目进行规范清理,对各级执收的涉路涉车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各级涉路涉车罚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按照“教育纠正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在财政确保经费的情况下,进一步减少罚款项目数量。罚款标准要严格执行我市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要求。
(二)理顺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财政保障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保证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的经费。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涉路涉车执收执罚收支脱钩规定的通知》(冀纠风办〔2008〕6号)规定,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收费、罚款收入要严格按有关要求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经费保障和收支脱钩规定落到实处。
(三)理顺交通管理体制。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在车辆准入与退市、拦截检查与处置、设置站卡和收费罚款等交通管理权限进行深入摸底和分析,理清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下大力气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和条块分割问题。建立健全由交警部门与其他涉路涉车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组织,探索开展路面联合流动执法形式。严禁除交通、公安交警之外的其他警种和部门未经允许违规上路执法。逐步调整、整合现有的治安检查站、治超检测站、木材检查站、动物检疫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等检查站点,设立综合检查站,对违法车辆进行检查,或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理。落实涉路涉车执法执收属地分级管辖制度,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和混乱,逐步建立统一、高效、顺畅的交通管理体制。
(四)加强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程序和行为的制约监督。实行执法环节分离和执法文书联单制度,拦截、检查、判定、处理车辆各个环节须由不同组别或不同执法单位分别承担,放行违法车辆须由不同环节的执法责任人共同签字。做到拦查分离、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防止随意拦截、放行车辆,杜绝以权谋私。要严禁对正常行驶的车辆随意拦截、查扣和先拦截后找理由罚款。建立健全执法执收人员违纪违法举报明白卡制度,给被处理人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送达涉路涉车执法执收人员违纪违法举报明白卡,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举报。
(五)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公路电子监控网络。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执法警务区”建设,做到辖区国省路违法的执收执罚行为必须在警务区内执行,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在警务区外执法,必须携带记录仪,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告知到执法警务区或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200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不得现场处罚。严禁把“警务区”变相成为逢车必查的检查站卡。在交通等部门推行此做法,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涉路涉车电子监控网络,努力实现纠风、公安、交通等部门监控资源共享,主管和监督部门能够对所有执法执收人员实施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控。
(六)进一步规范治超工作。强化双超源头治理,把好车辆准入关(出厂、上牌、准运等重要环节),加强我市矿山、大型企业等装载源头监管和双超车辆上路前的劝返工作;完善和落实计重收费制度规定,加大计重收费工作力度;切实落实超载认定、卸载、处罚规定,杜绝收费罚款放行行为;积极推进治超联合执法试点工作。通过规范治超行为,促进治超工作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涉路涉车企业的监督管理。涉路涉车部门要与车辆审验企业、各种停车场所等企业经营脱离关系,防止相关企业依托行政权力谋取私人及企业利益。要加强对涉路涉车企业经营的监督,涉路涉车部门要实行“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保证车辆审验、检修、停放、装卸等各项费用和服务符合有关规定。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涉路涉车执法审批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八)着力加强对公路三乱行为的督导检查。各级纠风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工作实际,加强对公路三乱行为的督导检查,定期对系统内、辖区内公路三乱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和及时查处,查访情况要定期通报,始终保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高压态势。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查处,限期整改;对公路三乱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九)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加强各级治理公路三乱举报受理站建设,切实做到有人员、有经费、有必要的设备和督察手段,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督察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快速进行调查处理,把公路三乱问题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确保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有效运行。
(十)建立健全规范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行为的各项规定。积极对涉路涉车部门及执法执收人员拦截、检查、处置车辆的程序、范围、权力等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行为的制度,对车辆的拦截权、检查权和处置权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将执法执收行为严格控制在规定的程序和范围之内。同时,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治理公路三乱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规范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行为的通知》(冀纠风办〔2008〕7号)等文件,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各个环节的行为及违反规定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逐步建立起比较系统的执法规范体系。
(十一)完善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资格认定及信用制度。研究制定关于推进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资格认定及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组织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及证件审检考试,凡不合格的,或在涉路涉车违法违纪案件中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执法执收资格。新上岗人员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获得执法执收资格。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负总责,纠风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配合、行动不积极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不仅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发生地县(市、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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