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3〕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对分工负责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牵头单位要负总责,加强协调,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
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基本公共教育
(一)重点任务。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省教育厅牵头。只明确牵头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二)基本标准。执行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施国家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标准。(省教育厅负责)
(三)保障工程。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普通高中改造工程。(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劳动就业服务
(四)重点任务。全面提升城乡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以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提供更完善的就业公共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基本标准。实施国家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标准。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保障工程。实施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省辖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三、社会保险
(七)重点任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牵头)
(八)基本标准。实施国家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九)保障工程。实施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四、基本社会服务
(十)重点任务。全面建设惠及全民、覆盖城乡、制度健全、相互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省民政厅牵头)
(十一)基本标准。实施国家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标准。(省民政厅负责)
(十二)保障工程。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程、综合防灾减灾工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五、基本医疗卫生
(十三)重点任务。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积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和质量水平。(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负责)
(十四)基本标准。实施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标准。(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负责)
(十五)保障工程。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培训计划、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
(十六)重点任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员人口信息基础数据为依托,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持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探索建立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十七)基本标准。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标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十八)保障工程。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七、基本住房保障
(十九)重点任务。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基本标准。
1.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2.实施国家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一)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八、公共文化体育
(二十二)重点任务。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满足城乡居民精神文化需求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网络,全面落实文化惠民政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负责)
(二十三)基本标准。实施国家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布局、场馆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标准。(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负责)
(二十四)保障工程。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工程、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工程、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工程、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九、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二十五)重点任务。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果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省残联、民政厅牵头)
(二十六)保障工程。
1.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省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残联负责)
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七)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坚持科学规划,引导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统筹布局、协调推进。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规划,要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打破行政区划、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2.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积极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坚持改革创新,不断破除制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省内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容和实施步骤相互对接,减少制度障碍。实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保证就业人员自由流动。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分阶段、有重点地纳入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3.加快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新型农村社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倾斜力度,各级政府新增公共财力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促进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4.提升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能力。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社区、新型农村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或与其他专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体教育、流动人口管理等公共服务。加快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志愿者服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八)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推动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对省内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对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的支撑,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模式、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相适应。对省内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的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特殊功能定位,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而受影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2.加大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改善人居环境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和权益。优先安排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推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加大省内相对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支持力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3.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宏观决策机制,建立省级与市、县级政府之间的定期、规范、公开、透明的沟通协调机制,保持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一致,推动相关制度和规则对接,做好投资、财税、产业、土地和人口等政策的配套协调工作。着力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划和决策职能,重点强化市、县级政府服务规划、服务组织、服务实施、服务改进等执行职能,健全以各级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完善现有各类区域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共建、共营、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一、规划实施
(二十九)健全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投入基本公共服务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增长幅度与财力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逐步按照地区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合理界定省、市、县级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理顺分配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保证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任务及保障工程的投入。加大省级财力统筹,合理确定与下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比例,加大对贫困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证本级财政承担投入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严格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厅,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三十)创新供给模式。
1.建立多元供给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坚持平等待遇的原则,对社会力量兴办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立服务机构一视同仁。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积极运用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服务外包、合同委托、土地出让协议配建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公共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完善政府补供方和补需方的调节手段,探索利用财政资金扶持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并逐步扩大采取财政直接补需方的范围,增加公民享受服务的选择灵活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强化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职能,适应基层民主建设以及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的趋势,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社区(街道、乡镇)统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拓展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保留其事业单位序列并强化公益属性,加强政府投入、资源保障和监督管理。推进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积极建立新型公共服务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产权制度,深化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编制管理、财政供养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提高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省编办,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三十一)明确责任分工。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细化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切实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等与本规划的衔接工作,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3.建立完善省级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二)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1.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性、代表性相结合的指标遴选原则,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开展本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评价,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规划主管部门沟通并报省政府。强化人大、政协、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3.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制度,基本公共服务评价结果要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内部激励相联系,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在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透明度,加强对各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管,建立并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溯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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