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区农贸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10)8号
颁布日期:2010-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区农贸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安政(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为进一步解决规划后的农贸市场久拖不建、建成后的农贸市场挪作他用等问题,理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功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强化管理,提档升级,理顺建设和管理体制,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选址原则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以方便居民购物、不扰民、不妨碍正常交通为原则,宜选择在居民区附近的交通便利处,附近不得存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三、加快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步伐

(一)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1协调管理主体

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是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管理工作。下设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日常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消防支队、市场发展服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行使农贸市场建设的管理工作。

2投资建设主体

农贸市场按照“社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建设。鼓励社会主体通过市场机制投资建设、经营农贸市场建设。群众特别需要,而通过市场机制又难以建设的,由政府投资建设或采取定额补贴等形式进行建设。

3投资建设的方式

实施单独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由土地竞得人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招拍挂文件要求投资建设。

建设项目中含有应建农贸市场的招拍挂地块,通过市场机制建设。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建设的,由政府投资兴建。在合理核定底价和起始价的基础上,作为参加土地招拍挂的条件,政府决定委托土地竞得人按条件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接收主体。

政府补贴资金或政府委托代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向接收主体进行移交。接收主体为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接收主体要确保农贸市场的性质、功能不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程序

1规划程序。

在含有农贸市场的地块使用权出让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安阳市农贸市场布点规划》标明农贸市场建设位置、建筑规模或用地规模等内容,并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按规划条件书的要求,在规划图中注明农贸市场建设位置、建筑规模或用地规模等技术经济指标。对不符合规划条件书中确定的农贸市场指标要求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用地程序。

对含有应建农贸市场的招拍挂地块,根据规划明示该地块中的农贸市场要求建设,对农贸市场用地不出让的,在合理核定招拍挂底价和起始价后,由土地竞得人按建设条件、政府委托要求建设。

对单独出让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土地以招拍挂方式进行供地,由土地竞得人按照招拍挂文件要求建设,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3建设监管程序。

建设单位在报批农贸市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农贸市场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安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政府委托建设农贸市场的,在通过农贸市场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后,审批开工之前,接收主体与建设单位签定《安阳市农贸市场委托建设合同》,明确农贸市场的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单位持《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农贸市场建设任务。

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等。施工队伍应当合格,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小区附属农贸市场可随小区整体办理相关手续,独立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单独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建设单位建设完成后,应当通知市市场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部门,应核查市市场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或文件。

4政府投资农贸市场的移交管理程序。

政府委托代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当及时接收项目。移交后建设单位与接收主体签署农贸市场移交确认文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保修期限内承担农贸市场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提供含有农贸市场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移交文件等资料。国土部门为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用地登记证。接收主体持相关资料依法办理农贸市场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接收主体的农贸市场。接收主体按照农贸市场规划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农贸市场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四、理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体系

(一)管理体制

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突出属地管理,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农贸市场管理责任。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积极探索市场主体自我管理的途径,引导、支持市场行业协会对农贸市场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自律作用。

(二)管理职责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农贸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

各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所辖街道办事处分解下达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协调、领导、监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协调查处取缔非法市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本辖区农贸市场的检查、考评;履行农贸市场其他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负责各职能部门与农贸市场的联系沟通工作,服务和监督执法部门,服务和监督市场开办者依法经营;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农贸市场干净、整洁;督促和指导农贸市场建立消费申诉、计量投诉等工作制度;督促和依法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倡导推行文明经商,监督实施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等制度;实行划行归市,制止出摊占道;监督农贸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规范车辆停放;依法履行城区农贸市场其他管理职责。

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协助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的卫生防疫、防病等基础工作;发现和报告社区内各类违反农贸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农贸市场开办者职责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者依法应履行下列具体责任:

1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出租、经营市场摊位、店铺。

2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实施市场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协调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3协助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督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备案等制度;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广泛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

4负责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整齐摆放;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5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对市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6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备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负责维护场内及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7及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等重要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鼓励市场开办者积极参与文明市场、样板市场等评比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摊位、文明经营户的市场内的各类评先创优活动,提高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农贸市场内经营者职责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市场内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行政管理机关在办证、收费、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公平交易、保障安全、处理纠纷等方面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市场开办者为其经营提供正常环境、条件、服务。市场内的经营者依法应履行下列具体责任:

1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2服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按有关规则和约定,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市场服务管理。依法缴纳税费,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诚实守信。

3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场外交易,店牌、广告、雨篷等设施的设置须符合市容管理的标准。

4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5遵守国家关于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和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出具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直接责任。

6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上市商品索票索证、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市场做好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7经营者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五、相关部门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宏观调控,产业发展和市场价格监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新建农贸市场用地,在农贸市场用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示建设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审核施工图纸,并进行质量监管。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自检机构的技术指导,承担蔬菜产品的复检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监测分析农贸市场运行和市场内商品供求状况,培育发展农贸市场,推进农贸市场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的现代流通方式。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核发农贸市场建设选点等规划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和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情况。

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场发展服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对农贸市场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有关要求

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研究落实措施,完善办事程序,推动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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