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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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4号)
七政办发〔2014〕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有关煤矿淘汰落后产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加快落后小煤矿的关闭淘汰,提高煤矿安全标准,推进我市地方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策引导、企业自主,整体开发、保持稳定的原则,依法推进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
(二)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区块为单位,坚持一个区块必须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区块,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组建证照统一、产权明晰、统一经营的实体企业(集团),支持国有大矿托管、兼并地方煤矿。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政府是本地区推进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科学制定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方案,确保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按期完成。
三、主要依据
制定此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18号)以及2014年6月11日省政府第三十九次会议纪要等。
四、工作目标
关闭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全市、各区(县)矿井数量2015年底要比“十一五”末减少37%,2018年底要比“十一五”末减少50%,其中:现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的煤矿,不能通过升级淘汰达到15万吨/年的,必须在2015年底全部关闭到位。通过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形成若干个具有资源和竞争优势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0万吨。
五、关闭整治整合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合法的地方煤矿企业。
六、关闭矿井类型标准
(一)以下四类矿井限期关闭:
1.申请不参与煤矿关闭整治整合限期关闭退出的;
2.9万吨/年及以上小煤矿拒不执行市、区(县)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的;
3.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的;
4.不能实施正规开采的,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二)以下十三类矿井立即关闭:
1.申请不参与煤矿关闭整治整合立即关闭退出的;
2.参与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矿井(含前期经省批复的资源整合、改扩建项目);
3.开采深度超过600米,未通过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论证的,或存在重大致灾因素,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
4.9万吨/年以下拒不执行市、区(县)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的;
5.9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6.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
7.超层越界盗采资源拒不退回的;
8.三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9.资源枯竭的(矿井可采储量中,除各类保安煤柱外,不存在其它可采资源或剩余可采资源不能实施正规开采的);
10.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或在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1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1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因企业原因不开工的;
1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非企业原因导致停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七、保留矿井条件
(一)妥善解决资源重叠问题的矿井。局部资源重叠的,通过调整井田境界避免资源重叠,不影响安全生产,方可分别保留;按照地质构造确定境界的矿井,因断层构造等原因造成相邻矿井局部资源平面投影重叠的,经重叠各方采取措施,相互不影响安全生产的,经组织专家审查确认,可按原矿界保留;
(二)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并实施机械化开采的矿井;
(三)生产或建设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的生产或建设矿井。其中9万吨/年矿井,在2018年底前必须通过机械化改造等途径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的生产规模;
(四)资源整合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且只能由一套合理的独立生产系统开采的;
(五)实施单井扩能改造的矿井其现有及拟扩资源无平面重叠,证内及拟扩资源储量累计原则上不少于225万吨,改扩建后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的;
(六)单井扩储扩能改造或整合扩储矿井,拟扩资源原则上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并有相应的地质报告,达不到详查及以上地质工作程度的,由国土部门在资源配置时给予确认说明的;
(七)单井扩储扩能改造或整合扩储矿井拟扩资源为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大矿难采、弃采资源,且不影响大矿安全,大矿同意予以划出的(必须有龙煤集团出具划出资源文件,并有龙煤集团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手续)。
八、停产矿井复工标准
符合保留条件的停产矿井及申请限期退出矿井,在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证照齐全有效、足额缴纳300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按规定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双七条”规定等条件,经区(县)、市分级验收后,可依法恢复生产。
九、关闭奖励政策
市政府将国家、省政府下拨的关闭矿井奖励资金,根据区(县)关闭矿井指标完成情况直接划拨给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将向整治整合进度快、效果好和煤矿早关、多关的区(县)倾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实施停产,不应补偿;对整合且符合重新投产条件的也不予补偿。
十、国有大矿托管、兼并地方煤矿条件
支持国有大矿托管、兼并地方煤矿,国有大矿托管、兼并地方煤矿前,必须有国有大矿母公司出具同意接管的正式文件,省安监局、省煤管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托管、兼并正式文件,并报省政府备案。托管后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指标和关闭矿井指标及煤矿整治整合工作一并归属国有大矿。
十一、工作步骤
(一)区(县)政府制定规划方案。区(县)政府结合本辖区区块(区县以原划定的67个区块为参考,可结合辖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个数、矿井分布、资源条件及生产规模等,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编制区块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方案(规划方案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一个区块内跨两个辖区监管矿井规划时有争议的,由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规划方案应明确区块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模后总产能、保留矿井、保留方式和项目规模,明确关闭矿井及关闭退出方式和时限。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带各种图纸资料(详见附后清单)上报市政府。此项工作于2014年7月15日前完成。
区(县)在制定区块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省将下达给我市“十二五”后两年(2014—2015)及2016—2018三年关闭矿井任务,超前谋划、长远布局。区(县)上报区块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方案中应分期分阶段统筹考虑2014—2018年50%的关井任务,并明确辖区2014—2015年至少关闭37%的矿井数量,否则不予受理。
(二)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纪检监察、安监、煤炭、国土等部门和专家组对区(县)上报的区块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中如发现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矿井列入规划方案予以保留,将对区(县)政府及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将区(县)政府上报的规划方案退回重报。审查合格的规划方案由市各有关部门组成人员和专家组会签,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此项工作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在区(县)制定区块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方案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有关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及整顿关闭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后全市及各区(县)保留煤矿企业户数,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后总产能、保留矿井、保留方式和项目规模,明确关闭矿井及关闭退出方式和时限。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上报省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此项工作2014年7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区(县)政府按照省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七台河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资质进行考核,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办理主体企业工商注册、矿权转让或变更、证照变更、项目核准及审批等事宜。在2015年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和审批手续,并按项目建设工期进入建设阶段。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新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办理工作。并加快推进落实关闭矿井任务。
(五)检查验收。市、区(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关闭矿井任务和煤矿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企业生产、安全、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分阶段进行验收。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矿井验收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企业生产、安全、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验收。
十二、工作要求
(一)确保关闭整治整合过程中社会稳定。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直接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切身利益和矿工的生活稳定,各区(县)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超前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煤矿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矛盾激化。对责任不落实、上交矛盾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市里成立全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检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安监局、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黑龙江煤矿监察局佳合分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电业局、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管局局长担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整治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与沟通;负责市政府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负责整治整合工作情况的收集、综合、上报与调查研究;负责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对区县上报的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尤其要做好同对应的上级部门对上争取工作和对下解释沟通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区(县)政府是本地区推进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科学制定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按期完成。市煤管局负责对省煤管局的协调与沟通;负责编制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区县上报的申请办理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的矿井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属于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范围,督促区(县)和煤矿企业提交专家审查及联合会审所需的矿井图纸、资料及各种相关附件,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及联合会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整治整合期间资源整合及改扩建矿井的方案和设计初审上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省国土资源厅的协调与沟通;负责对煤矿整治整合所需配置资源(必须能够实施机械化开采)进行审查,如经审查资源配置能够达到规模15万吨/年及以上,向市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负责整治整合期间采矿许可证延续及资源整合、新建、改扩建矿井的资源初审上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对省发改委的协调与沟通;负责需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新建矿井的规划、立项和设计等初审上报工作。黑龙江煤监局佳合分局负责对黑龙江煤监局的协调与沟通;负责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与变更及资源整合、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公司(集团)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对省工商局的协调与沟通;负责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对整合重组煤炭企业及矿井进行工商登记、产权变更等工作的初审上报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省环保局的协调与沟通,负责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资源整合、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报批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过程中工作纪律及责任监督工作,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对本职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不落实、影响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
(四)加强整治整合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各区(县)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及时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假技改真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坚决防止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组后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确保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附件:区县区块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规划方案编制提纲
办发2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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