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的通知

鄂教财〔2012〕4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教监[2012]2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适当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择校生招生比例

全省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20%和10%。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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