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丹江口水库周边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丹江口水库周边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丹江口水库周边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丹江口水库加坝工程完工后,丹江口水库正常蓄水位将达到170米。有序进行丹江口库区开发建设和保护治理,是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功能发挥和汉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丹江口水库十堰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科学合理利用库周资源,确保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库周开发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丹江口库区开发建设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水环境保护的其它法律法规、十堰市经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为建立全域一体的开发建设管理体制,通过有效管理库区开发建设,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库区城镇及景区周边景观与陆域景观逐步协调统一,凡丹江口水库正常蓄水位170米水位线外推1000米以内的区域,包括丹江口水库周边陆地、库汊、消落地、半岛、库内孤岛均纳入管理和控制范围。十堰市市级控制性详细规划涵盖1000米以外的范围,按规划范围管理和控制。
二、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严格清理丹江口库区开发建设项目。依据国家、省关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审批程序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十堰市的相关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丹江口库区在建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逐项清理登记造册。对已经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抓紧推进。市直有关单位依据职能,对丹江口库区在建开发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逐项审核。经审核,库区周边在建项目,凡有一项及以上未能通过审核,须立即中止建设进程,其中符合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项目,须完备手续后方可再行建设,凡属政策法规禁止、限制、未能满足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终止项目建设,并由项目业主或投资方负责拆除已建工程,确保恢复至建前原貌。
(二)科学引导丹江口库区开发建设。为统一开展丹江口库区开发建设,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加快编制该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在规划成果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之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该区域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从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土地出让和项目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辖区行政负责制。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山特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控制区域开发建设监督管理负总责。
(二)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市规划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丹江口库区资源开发、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洁、水域生态渔业、疾病监测与防治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丹江口库区管理的执法力度,全面落实丹江口库区控制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实行违规项目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审批、违规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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