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现就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生生命安全,关系到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抓好校园安全防范、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夯实安全基础,突出防范重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提升防范能力,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师生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突出重点,加强防范
(一)提高校园安防水平。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0〕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38号)要求,加大经费投入,落实专项安全经费,将配备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全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安保装备。要确保每所中小学、幼儿园有2名专职保安、有防护器材、有报警设备。规模超过1000人的中小学,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中小学每增加2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专职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要积极推进技防建设,在学校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系统和报警设备,发挥技术防范优势,增强安保威慑力。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性地加强对学校安保、护校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提高安保人员的安保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开展校园“三防”建设,确保在今年12月底全面达标。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负责对辖区内每所中小学、幼儿园进行验收,市教育局、公安局负责对市属学校进行验收并对各县(市、区)学校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幼儿园要坚决责令整改,直至完全达标为止。
(二)强化学校门卫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进出校园询问登记制度和学生外出登记、销假制度,禁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闲杂人员、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学生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管制刀具、棍棒及其他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严防学生擅自离校外出。学校要加强对门卫和安保人员的监管与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要及时予以调换。
(三)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安排专人在岗值班,保证联络畅通。在上学、放学时段要安排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安保人员到校门口值守,在明确学生到校时间的前提下,值班人员要提前到位,保证学生随到随进。要加强校园值班巡逻,增加校园内外的巡视频次,及时劝说无正当理由滞留校园的学生离校,尤其对隐秘、敏感区域要逐点巡查,并建立值班巡逻台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遇有突发事件,按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迟报和漏报。
(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防侵害、防火灾、防暴恐袭击、防拥挤踩踏等应急预案建设及经常性地安全演练,将其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做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应当针对火灾等灾害事故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夜间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明确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岗位安全职责,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教职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并及时处置。
(五)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各地各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落实教师安全教育职责,进一步做好安全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的能力;要认真上好“开学第一课”,利用开学典礼、国旗下讲话、班会、讲座等途径,在广大师生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提醒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人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做好学生校外安全工作。要扎实开展“安全教育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方面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防范事故和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落实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属地公安机关要将校园全部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畴,依法加强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加强学校周边巡逻防控及重点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和校车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管工作;加强保安服务监管,对学校保安员履职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违法犯罪,强化校园突发事件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三、加强领导,严格责任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落实校园安防经费,健全教育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全安全防范装备和人员,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本辖区学校安防建设在2015年底前全面达到《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负有保障辖区校园安全防范之责,要亲自抓、具体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制度,加大巡查暗访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校长、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重视,安全不达标,经主管或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按期整改达标的,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直至“一票否决”;对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从严追究校(园)长和教育部门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安全监管不力,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严肃追究辖区责任民警、派出所所长和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领导的责任。
2014年11月2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