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窗口进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窗口进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即将启用,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窗口单位进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驻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09〕36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咸政发〔2007〕42号)、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肃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纪律的通知》(咸纪发〔2002〕15号、17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市级具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都必须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进驻单位名单附后)。因审批项目调整等原因拟不进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先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并征求市纪委检察局、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

二、进驻方式

根据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收费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两种方式进驻:一是进驻审批专班。与兴办企业、项目建设和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要求,改革部门原有内部审批机制,实现审批职能及专班工作人员整体进驻到办事大厅。首批整体进驻单位确定为市发改委、教育局等30个部门和单位。二是进驻综合审批窗口。对审批项目少或审批频率低、时效长的部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运行。综合窗口管理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另外,特设全程办事代理绿色通道窗口,由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招商局派驻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市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

三、进驻项目

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部门和单位,其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含基金、罚没)等,都必须全部进驻办事大厅,纳入窗口管理。对因受场地限制无法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其行政审批工作必须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四、进驻人员

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的中层干部或优秀业务骨干派驻窗口担任首席代表,并对其充分授权,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要选优、配强其他工作人员。各部门分管领导要轮流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值守或定期到窗口现场审批事项。

五、进驻要求

(一)按照“建设一流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流的审批服务、打造一流的发展环境”的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不折不扣地做好进驻工作。所有进驻工作要求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审批服务流程的要求,各窗口单位要“科学合理、便捷高效、公开透明、依法规范”地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要努力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市监察局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确保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大楼审批窗口顺利进驻和规范运行。

(三)所有审批事项必须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严禁在审批窗口之外受理和办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罚没),必须按规定缴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代收银行,对仍在行政服务中心以外收取相关费用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违规违纪处理。

(四)各进驻部门和单位要在2010年4月30日以前,将进驻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报中心管委办审核。

(五)各进驻部门和单位要为进驻工作人员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办公桌椅、窗口工作电脑由中心管委办统一标准,进驻部门自行配置。

附件:1.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的部门和单位

2.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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