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襄阳政发[201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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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襄阳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大力促进全市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管理秩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现就进一步强化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健全开发区规划体系。全市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要尽快建立健全专项发展规划协调、产业发展规划主导、土地利用规划约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开发区规划管理体系。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和战略支撑产业,按照各有侧重、特色鲜明、协作配套、错位发展的原则,编制全市开发区发展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自功能、定位及主导产业,避免产业重叠、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各开发区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资源能源条件、产业基础状况、功能和主导产业定位,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主攻方向和配套措施,指导和规范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各开发区要根据建设用地规模和产业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生态保护为主要内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指导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国家级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用地不得低于可用地的70%,其他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用地不得低于可用地的80%,应安排足够比例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开发区内的办公、居住、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应逐步做到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二)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和发展。经批准的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建设发展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规划,不得随意违背和突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开发区要加快转变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建立和落实招商引资项目集体会审和公示制度,严格审核项目,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通过立项入驻,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建立利益分享制度,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统筹项目布局,根据产业类型、配套要求,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统一进行调剂,进入相应的开发区,实现产业集聚、规模集中、用地集约。
二、强化开发区用地管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三)严格开发区用地审批。按照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制度。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对开发区内的国家机关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的标准,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之中予以约定。对总投资规模市区开发区低于4000万元、各县(市)开发区低于2000万元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经营。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批准建造单层厂房。开发区内已有企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对其原用地情况进行审核,确有必要的,方可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地价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全部地价款,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四)加强开发区用地监管。开发区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台账,会同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在项目现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纳入新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畴,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低于总投资额25%的,用地不得转让。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要进行用地转让的,必须按照该地块依法实行招拍挂的出让价款补齐其享受优惠政策所对应的价款。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签约部门应将招商引资协议送交国土部门备案。
三、开展开发区用地评价考核,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五)认真做好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坚持按年度进行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对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进行考核,将评价和考核结果纳入对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土地工作的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挂钩。按照开发区实际产值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的依据。土地利用达到评价要求的开发区,可以申请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
(六)定期对开发区进行综合评价。从2011年起,以3年为周期,国土资源部门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包括开发区执行产业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招商引资实效、经济发展情况、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情况等。国土资源部门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有关部门。
四、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七)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政策。按照“好而快则先”的原则,对综合考核和集约用地情况好的开发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组织用地报批,优先申报扩区升级。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零增地”增资扩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使用地下空间的,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并优先予以金融支持。
(八)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开发区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严禁违法违规用地单位、闲置土地单位和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单位在市域范围内参与新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开发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强化开发区内村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坚决严肃查处违法建房行为,建立依法、有序、科学的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违法建设防控管理的意见》(襄樊政发[2009]2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开发区、乡(镇)、村委会三级违法建设防控网络,对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的防控管理实行逐级实施、层层负责。对开发区内的村民违法建设,一经查实,相关违法建设防控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依法予以拆除,不得采取以罚款或收费方式代替。在防控查处村民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包庇、纵容、支持村民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坚决实行评先受奖“一票否决”制,并实施行政问责,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村民违法建设现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科学规划用地,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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