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办法

市工商局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良好氛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文明办分管副主任、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市食安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工商局,负责评选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评选对象。常德市城区(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以及西湖管理区和西洞庭管理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且开业满1年的农贸市场。

各县(市)的农贸市场被评为县级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的,可以申请参与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的评选。

第四条评选时间。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每年评选一次。每年2月份以前受理申报,每季度由市场所在地县级工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的市场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登记备案。每年11月份由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12月份报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条评选方式。

(一)实地考核,现场打分。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食安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和相关社区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暗访、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社区工作人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评议,集体审定。由考核小组向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介绍被评审农贸市场的考核验收情况,评选委员会委员依据考核成绩进行集体审定。评审星级文明农贸市场,须有评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六条评选标准。农贸市场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考核量化标准》评分,评分达到65—70分(不含70分,下同)评为“一星”,70—75分评为“二星”,75—85分评为“三星”,85—95分评为“四星”,95分以上评为“五星”。市城区农贸市场凡被评为常德市三星、四星、五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的,由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在《常德日报》、常德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授牌。同时市政府分别给予1万、3万、5万元奖励。

第七条动态管理。

(一)事后督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照星级文明农贸市场标准,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市场获评星级市场后,有关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是否巩固和保持原有水平,市场信誉、物业管理、商品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是保持原有的水准。

(二)问题处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季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达不到原有星级标准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对两次要求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原有星级标准的,给予降低星级标准处理,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当地政府。

(三)摘牌处理。下列情形由评选委员会对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给予摘牌处理:

1.对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三次要求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原有星级标准的;

2.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3.发生有关食品安全、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被摘牌的农贸市场自摘牌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申请。

第八条申报要求。申报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应对照《常德市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考核量化标准》合理定位。在自查自验基础上,由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星级文明农贸市场创建申报材料。

对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或申报后两年内未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农贸市场,不予享受市政府有关支持政策,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管。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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