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益陽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益政發〔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益陽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

益政發〔2015〕13号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益陽高新區管委會,大通湖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爲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确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5〕4号)精神,現發布《益陽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内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原油、天然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采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采。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标、技術政策、準入标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闆玻璃、船舶等産能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号)有關規定。

四、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監管重心要與核準、備案權限同步下移,區縣(市)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和省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内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者備案管理。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益陽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

益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益陽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項目中,大型水庫,以及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水庫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型水庫以及跨區縣(市)河流上建設的小型水庫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區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區縣(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區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項目中,庫區跨市州或跨河系調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庫區跨區縣(市)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區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省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内核準,分布式燃煤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内核準;燃煤背壓熱電、垃圾焚燒發電、生物質發電、6MW以上餘熱餘壓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MW以下餘熱餘壓發電項目及其餘熱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本級沼氣發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區縣(市)沼氣發電項目由區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風電站:項目跨區縣(市)的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其餘由項目所在區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内核準,報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準。其餘項目中,中央在湘企業項目或電廠(站)接入國網系統的項目,以及220千伏及以下跨省、跨市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内新增年生産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産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産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産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并報省政府備案。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産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级以上农村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洞庭湖、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独立大桥项目、跨区县(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千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500吨级和300吨级港口码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以下港口码头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或跨市(州)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本级及跨区县(市)调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市本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和跨资江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管道燃气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城镇排水、城镇公共停车场、城镇公共广场、城镇地下公共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市)属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建项目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中其余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或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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