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价综〔2012〕12号

各区、县物价局,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认真落实好《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切实规范我市价格备案工作,现将《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

第三条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地市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市物价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市物价局办公室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科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承办科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征求监察室意见,办公室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流程以《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3)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

第七条属于科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会商相关科室意见,再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办公室应加强对各科室价格备案办理过程的督办,积极协调科室之间的意见,并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市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见附件4)的形式作出。备案单发出后,应于3日内在“价格在线”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第十条对于备案单发出后的执行情况,主办科室应加强跟踪调查,并将执行的效果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1489号)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经营者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市或跨区县的项目、中央和省在张家界及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市物价局备案。区县范围内的项目、县(区)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物价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价格备案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2、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3、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4、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附件1:

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1、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

2、植入类医用耗材价格。

附件2:

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签发:

合法性审查:

科室领导意见:

监察室意见:

承办单位

和承办人:

会签:

事由:张家界市物价局市场调节价格备案单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附件:

编号:张价备〔〕号打印份数:

校对:

附件3:

物价局

××局

张家界市价格备案流转单

签发:

市物价局

合法性审查:

科室领导意见:

监察室意见:

签发:

市局

承办单位

和承办人:

会签:

事由: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附件:

编号:张价备〔〕号打印份数:

校对:

附件4:

张家界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申请单位

编号

申请备案内容

批复意见

年月日

抄送

备注

对于未按照本备案单批复意见执行价费政策的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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