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函〔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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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5〕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形式、范围和时效
(一)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会展场馆(含附属设施)及周边临时性的外墙喷绘、落地桁架、道旗、拱门、条幅和空飘气球等广告形式。
(二)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原则上应在会展活动结束后1日内予以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拆除的,设置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立即予以拆除。
二、设置要求
(一)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对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交通安全要求,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设施。会展场馆周边道路原则上只允许设置道旗。
(三)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
三、设置审批程序
(一)工作职责。市会展办负责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的协调和指导;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广告设置审批;市工商局负责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
(二)方案制定。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根据会展活动的内容、规模等情况制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包括广告设置形式、内容、数量、规格、时间及效果图等),并将方案以及会展场馆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场地使用证明提前30天向市会展办备案,市会展办对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进行指导并协调城管、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实施相关审批。
(三)设置审批。市城管执法局对申请设置的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设置进行审批。
(四)许可审批。市工商局对已取得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依法审查其内容并进行户外广告登记。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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